主要有五種懲罰:1,控制。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2年,數罪並罰不超過3年。2.刑事拘留。刑期為1個月至6個月,數罪並罰不超過1年。3、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5年,數罪並罰不超過20年。4.終身監禁。5.死刑。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附加刑有三種: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第壹,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罪犯不被監禁,而是由社區依法對其自由進行限制和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壹,屬於主刑。管制是最輕的主刑,在中國屬於原刑。根據刑法規定:(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二)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由社區矯正。(三)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勞動中同工同酬。(四)管制期滿後,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宣布撤銷。(五)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提前拘留的,1日減為2日有期徒刑。管制刑的特點是:第壹,刑級最低;二是不需要投資專門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第三,勞動有報酬。第四,羈押時間可以達到刑期。
2。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剝奪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壹種主刑,具有以下特點:1,拘役是壹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低期限為1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因此,拘役是我國羈押罪犯和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壹種。2.刑事拘留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但需要短期拘留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主要刑種,其處罰幅度差異很大,從輕罪到重罪都有。因此,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占據著核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強制其勞動改造的壹種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壹種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死刑是我國最重的刑罰,是剝奪罪犯生命權和政治權利的刑法。所以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第二,附加刑
1。罰金:是指由人民法院決定,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對犯罪分子實施經濟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部分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處以罰金有兩種情況:壹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第二,罪犯。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以采取單處罰金和並處罰金兩種方式中的壹種。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針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是指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管制的犯罪分子判處罰金。刑法分則沒有規定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數額,具體數額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罪犯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或者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按照判決確定的數額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罰款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罪犯有可執行財產的,隨時追繳。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時,人民法院才能酌情減免罰款。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的規定,本附加刑適用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應當符合刑法分則的規定。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當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應當改為三年以上不滿10年。此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的執行期間。
3。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和分則的有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罰。但如果全部財產被沒收,就要給犯罪分子及其扶養家屬留足必要的生活費。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犯罪分子家庭成員所擁有或者應得的財產。此外,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前所負的合法債務,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應債權人的要求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制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此外,軍事法庭還可以依法通過剝奪軍人的榮譽稱號或勛章來懲罰軍人。
我國的刑罰只能由刑法規定,除了刑法之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制度。而且處罰種類是按照從輕到重的順序排列的,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處罰方式和條件、幅度、方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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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33條規定主要懲罰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34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必須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或裁定;
(二)終審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