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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文字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壹審程序的規定執行。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第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以備核查,並開列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和孳息,並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上繳國庫。司法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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