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是地區郵政管理機構,管理本地區的郵政工作。第三條市、縣郵政局(含郵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公用企業(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由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地區的郵政工作。
郵政支局、郵政局、郵政支局、郵局是辦理郵政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郵亭、郵政報刊亭是郵政企業的服務點。
郵政代辦所視為郵政企業的分支機構。第四條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件、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件是指以信封形式傳遞的密封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聲音等方式傳遞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第五條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辦理郵政業務,應當協商壹致,簽訂代理合同。第六條凡使用中國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統稱為郵政用戶(以下簡稱用戶)。第七條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及時、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維護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件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服務從事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活動。
除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需要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運輸、傳遞過程中的郵件。第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的需要,檢查、扣押郵件、凍結匯款和儲蓄存款時,必須依法向郵政企業和縣級以上郵電管理機構發出相應的檢查、扣押、凍結通知書,列明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的具體程序。辦理完驗視、扣留、凍結手續後,郵政企業會指派專人負責逐壹整理。對不需要檢查、扣押、凍結或者認定與案件無關的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應當及時退回郵政企業。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在被檢查、扣押、凍結期間丟失或者損毀的,由有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負責賠償。第九條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依法沒收國內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時,必須出示合法證件,並向郵政企業和縣級以上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沒收進出口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決定並辦理手續。第十條有關單位依法需要收集、取證、查閱郵政檔案時,必須持有關郵政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書面證明,向郵政企業和縣級以上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並列出具體郵寄方案。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妨礙郵政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壹)損壞郵政設施;
(二)在郵政企業、分支機構門前或者出入通道內擺攤設點或者堆放物品,妨礙用戶使用郵件或者影響郵政車輛通行的;
(三)在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無理取鬧或者擾亂正常秩序的;
(四)阻礙郵政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制造事端的;
(五)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非法阻撓郵件投遞或者強行登上郵政運輸工具;
(六)非法檢查或者攔截郵件;
(七)妨礙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郵政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其他行為。第二章郵政企業和郵政設施的設置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置標準,由郵電部規定;郵政企業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經郵電部批準;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經郵電管理局批準,並報郵電部備案。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置和郵政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十四條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居民區或者舊城區成片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設置配套的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郵政設施。第十五條郵政企業依法設置郵政報刊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箱或者流動服務場所,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便利。第十六條郵筒是住宅建築的配套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入民用住宅建築設計標準。
住宅樓每個單元的底層應當設置與住戶房間號相對應的信報箱或者在樓內集中部位設置信報箱室(組),供住戶接收郵件。
信報箱由居民樓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維護更換,也可以委托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維護更換,所需材料和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