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內容

第壹條為了完善預備役軍官制度,健全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指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排級以上預備役軍官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被授予相應預備役軍官軍銜,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預備役軍官是國防後備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補充現役軍官的主要來源之壹。

預備役軍官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享有與其職責相應的地位和榮譽。國家依法保護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和相應待遇。

第四條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裝備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

根據平時管理和戰時動員的需要,軍官預備役分為兩類:在預備役部隊服役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壹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

第五條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全國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軍區、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負責本地區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軍兵種政治部負責軍兵種預備役軍官的管理。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以下簡稱縣人武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備役軍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預備役軍官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區政治部、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政治部、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縣級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軍隊和地方預備役軍官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定期召開由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地方預備役部隊和現役部隊參加的預備役軍官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預備役軍官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由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

第八條預備役軍官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支持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和其他兵役義務,協助做好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第九條預備役軍官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有關規章制度,參加軍事訓練和兵役活動,接受政治教育,增強組織指揮能力和專業技能,隨時準備服現役。

第十條對履行兵役義務做出突出貢獻的預備役軍官,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對在預備役軍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壹條預備役軍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忠於祖國,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服從命令和指揮;

(三)依照本法規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年齡;

(四)退出現役或者接受過軍事專業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具備與其職務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組織指揮能力或者專業技能;

(5)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預備役軍官應當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壹)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二)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五)非軍事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預備役軍官基本條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三條選拔預備役軍官的計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第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從退役軍官和文職幹部中選拔的預備役軍官,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提出轉服軍官預備役的申請,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後,到所在縣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從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中選拔預備役軍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基層人民武裝部或所在單位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和規定的條件推薦;

(二)選服第壹類軍官預備役的,由有關預備役部隊或者現役部隊會同縣人民武裝部審核確認,選服第二類軍官預備役的,由縣人民武裝部審核確認;

(三)培訓單位組織培訓;

(四)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

(五)縣人民武裝部對預備役軍官進行登記。第十五條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的職務等級分為:全師、副師、全團、副團、全營、副營、全連、副連、排。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六條。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應當確定其職務等級。

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人員職務等級的確定,按照現役軍官相應職務等級的任免權限辦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按照下列權限批準:

(壹)師級軍官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二)團級軍官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三)營級以下軍官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首長批準。

第十七條服預備役的軍官,預分配到現役部隊後,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職務等級外,還依照下列規定任免其職務:

(壹)營級以上軍官和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軍官的任免,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二)連、副連、排的軍官職務,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團的正職首長任免。

第十八條預備役軍官應當經過考核。考核工作由預備役軍官所在單位或者兵役機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任免預備役軍官職務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和職務任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二十條國家實行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

預備役軍官軍銜是區別預備役軍官軍銜、表明預備役軍官身份和國家授予預備役軍官榮譽的稱號和標誌。

第二十壹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分為下列三等八級:

(壹)預備役將軍:預備役少將;

(2)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預備役初級軍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分為:

(壹)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預備役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預備役軍官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字樣。

第二十三條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確定軍銜。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專任教師:預備役大校、少將;

副師長:預備役上校、大校;

正團職:預備役上校、中校;

副團職:預備役中校、少校;

專職崗位:預備役少校、中校;

副營長:預備役上尉、少校;

全連隊職務:預備役上尉、中尉;

副連職:預備役中尉、上尉;

軍銜:預備役少尉、中尉。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和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四條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軍銜高的預備役軍官是軍銜低的預備役軍官的上級;軍銜高的預備役軍官隸屬於軍銜低的預備役軍官的,軍銜高的為上級。

第二十五條評定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以預備役軍官的職務等級、工作年限、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壹)預備役少將、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二)預備役上校由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授予;

(三)預備役中校和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授予;

(四)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經師首長批準,有權任免軍官。

第二十七條轉入預備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其原現役軍官軍銜或者文職幹部軍銜確定。

第二十八條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下列規定晉升:

(壹)經批準退出現役轉入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其軍銜達到晉升年限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比原現役軍官高壹級;

(二)預備役軍官軍銜因職務等級晉升低於新軍銜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到新軍銜最低軍銜;

(三)預備役中尉至預備役上校軍官,符合規定條件和晉升年限的,可以在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範圍內,逐步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

(四)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通過選舉進行;

(五)預備役軍官在履行兵役義務中有突出表現的,可以提前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

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條件、期限和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九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晉升,按照下列規定批準:

(壹)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預備役上校晉升預備役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

(二)預備役中校晉升預備役上校,由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三)預備役少校晉升預備役中校、預備役上尉晉升預備役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

(四)預備役中尉晉升預備役上尉、預備役中尉晉升預備役中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首長批準。

第三十條預備役軍官違反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批準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的權限,與批準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相同。

預備役軍官的降級不適用於預備役少尉軍官。

第三十壹條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取消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準取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與批準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相同。

第三十二條預備役軍官犯罪,依法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準剝奪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與批準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權限相同。

第三十三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後,保留預備役軍官軍銜,並在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四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肩章、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第三十五條預備役軍官的登記由縣人民武裝部辦理。

退出現役確定轉為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應當在到達安置地點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其他人員在確定服預備役的同時,應當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應當到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其他人員,應當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

縣人民武裝部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時,應當核實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人員的身份、經歷等有關情況,說明有關事項,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第三十六條預備役軍官因工作調動或者工作調動需要變更預備役軍官戶籍所在地的,應當在到達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轉出手續,並到當地縣人民武裝部辦理轉入手續。

縣級人民武裝部在辦理第壹類軍官預備役人員調出調入手續時,應當通知預備役軍官所在部隊。

第三十七條預備役軍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人民武裝部應當註銷其預備役軍官登記:

(壹)退出預備役;

(2)出國定居;

(3)死亡;

(四)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資格。

第三十八條縣人民武裝部必須按照規定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的預備役軍官進行壹次檢查,並逐級上報統計數據。第三十九條未服過現役或者沒有接受過軍事專業訓練的人員,在被選拔為預備役軍官之前,應當接受軍事專業訓練。

第四十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規定接受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

服壹級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每晉升壹級指揮職務,應當接受相應的訓練,具備職務所要求的組織指揮能力。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預備役軍官,應當接受相關專業技術培訓。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對預備役軍官進行應急訓練。預備役軍官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應急訓練。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大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負責預備役軍官訓練的單位應當根據預備役軍官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大綱及職責分工,制定實施計劃。

第四十三條第壹類軍官預備役人員的訓練,由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或者其所在單位組織實施;第二類軍官預備役人員的訓練,由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兵種、軍區根據需要組織預備役軍官培訓。

預備役軍官所在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協助預備役軍官訓練,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軍事院校、預備役軍官培訓機構、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培養預備役軍官的任務。第四十四條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預備役軍官招募計劃,其中,服壹類軍官預備役人員的招募計劃,應當會同有關預備役部隊和現役部隊制定。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人民武裝部、預備役部隊和預編預備役軍官的現役部隊應當組織征兵演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五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上級命令,及時向被確定為征召對象的預備役軍官發布征召通知;必要時,預備役部隊和預編預備役軍官的現役部隊也可以直接向其確定為征召對象的預備役軍官發出征召通知,並通知預備役軍官登記地的縣人民武裝部。

第四十六條預備役軍官接到征召通知後,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報到。因傷病等原因暫時不能征集的,經縣人民武裝部核實,報上壹級兵役機關批準,可以延期征集。

第四十七條國家決定國防動員後,未被征召的預備役軍官,未經所在單位或者登記地的縣人民武裝部批準,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離開的人員,接到征召通知後,應立即返回或按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四十八條征集的預備役軍官轉服現役的,按照戰時現役軍官職務任免權限發布任命命令,改變現役軍官軍銜,履行現役軍官相應的職責;未轉入現役的,按照上級下達的任務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被征集的預備役軍官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軍官的征集工作。

第五十條國防動員措施解除後,被征集服現役的預備役軍官,除根據軍隊需要繼續服現役的外,應當退出現役。第五十壹條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的表現,應當作為所在單位考核、晉升職務和確定工資等級的依據之壹。立功或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予同等立功人員的獎勵和優待。

第五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參加國慶、建軍節和其他重大慶祝活動的人員,可以穿著預備役軍官制服,佩戴預備役軍官軍銜肩章和標誌。

第五十三條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勤務期間,工作單位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其工資、獎金由所在單位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預備役軍官,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應當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預備役軍官,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夥食補助,報銷往返差旅費。

第五十四條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的,按照其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的時間和職務等級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五條預備役軍官在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等軍事活動中死亡或者傷殘的,參照國家關於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辦理。第五十六條預備役軍官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時,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七條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為:

擔任處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團職的,五十歲;

擔任營級職務的,四十五歲;

四十歲為公司級職位;

擔任軍銜的是三十五歲。

第壹類軍官預備役的最高年齡,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年齡不得超過五年。

第五十八條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為: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年滿60周歲;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年滿55周歲;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歲。

第五十九條未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預備役軍官,因傷病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服預備役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六十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的批準權限,與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權限相同。

第六十壹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時,應當根據其服預備役的時間和貢獻,授予相應的榮譽勛章。第六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軍事訓練和軍事勤務中違反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預備役軍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或者逃避保護區登記的;

(二)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或者履行軍事職責的;

(三)拒絕或者逃避征兵的。

第六十四條在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預備役工作遭受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阻撓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或者其他兵役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五條退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適用本法。

第六十六條本法自65438年6月+65438年6月+10月+0日起施行。

  • 上一篇:政府在資源配置中的職責和職能是什麽?
  •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