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陳述:趙建律師
(壹)征地補償
1,耕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2)其他稅費
1,土地儲備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土地儲備占土地復墾費余額,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3)、征地程序
1.通知征地事宜。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書面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被告知後,所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被征用土地上種植、種植、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型、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數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市動遷辦進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會。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就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申請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相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連同征地量作為征地報告的必備內容壹並上報。
5、公開征地審批。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由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但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除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征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公布征地批準情況。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按時支付給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配合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監督。
(四)、房屋地上物的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建築物(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
夯(預)築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550元。
磚房每平方米補償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2、其他地上(以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庫補償每平米120元。
室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補償25元。
每個沼氣池補償400元。
廁所補償每平米50-100元。
豬圈補償每平方米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25—30元。
菜窖補償每平方米50-130元。
砌體墻每延伸壹米補償50元。
光柵(含工藝光柵)每延米補償150元。
每棟門樓補償400元。
飲用水井(含水壓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井(含抽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
排灌井(含設備)每眼補償1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米補償10—30元。
電話轉接補貼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貼每戶300元。
每個墓穴補償300元。
3、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等。)每戶6000元。
(5)森林征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壹)楊樹、柳樹、榆樹、槐樹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2橡樹林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3)對紅松的補償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4)興安落葉松林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地補償標準
壹般樹木(柳樹、榆樹、刺槐等。)
幼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
未預見林每畝2667元;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2000元;
宜林地、宜采伐跡地、宜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
4.競爭性脫葉林植被恢復費總額的3%。
(6)、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第壹個結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6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第壹結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6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第壹結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21年,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第壹個結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10元;
平均每株80元補償12年以上。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第壹個結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31年時,平均每株補償320元。
6.栗子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第壹個結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3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450元。
7.各種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第壹個結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果實腐爛期超過26年的每株平均補償40元。
(7)電力設施搬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搬遷(0.4KV)每公裏補償3萬元;線路用木桿平均高度1,000元,混凝土桿平均高度1,500元(含五金、線路、占地、稅費)。
2、高壓線搬遷(10KV)補償每公裏47000元;線路單根混凝土桿平均高度6000元,H混凝土桿平均高度8000元(含五金、線路、占地、稅費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混凝土單桿平均5500元,混凝土H桿平均8000元,混凝土A桿平均1萬元,鐵塔平均65438+萬元(含五金、線路、占地、稅費)。
4.高壓線加高(220KV以上):混凝土雙塔基礎平均2萬,鐵塔基礎平均20萬(含五金、線路、占地、稅費等費用)。
(八)、郵電設施搬遷補償標準
1,電話線
每根木桿(包括橫擔瓷瓶等。)平均為1000-2000元;
每個混凝土電桿(包括橫擔瓷絕緣子等。)平均是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平均每根木桿500元;
每根混凝土桿平均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水利設施拆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與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進行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兼顧灌溉和養殖)每畝補償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6000元;
水庫荒地每畝補償100元。
2、農田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混凝土結構)每座補償5000-1萬元;
灌排幹渠大壩每延伸壹米補償10元。
(十)、工廠、礦山、企事業單位搬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廠礦企業事業單位搬遷,應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補償。辦公樓參照私房搬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並適當考慮停產搬遷損失費用。
(十壹)、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項目建設劃定的所有農村運輸道路,在建設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項目完工後由各市按照補償標準負責修復。
農村公路(瀝青路面)每公裏補償10-15000元,視取料難易程度和路面寬度而定。
農村公路(砂石路)每公裏補償5萬元。
農村公路(土路)每公裏補償2萬元。
(12)農村公路和田間作業道路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確需修建農村公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路的,由各市按照補償標準組織實施。
村道連接線(碎石路面)每公裏補償6萬元(含征地費用和簡易構築物)。
農村公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路每公裏補償4萬元。
(十三)征地拆遷不可預見費用。
按簽訂的征地拆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批準的總造價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使用,主要用於補償工程設計變更引起的征地範圍擴大和地上附著物拆遷;
工程設計中沒有且未包含在征地拆遷協議中的地下構築物拆遷意外補償;國家政策調整、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須經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批準。
(十四)、市拆遷辦管理費
按照各省市簽訂的拆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核定的總費用的3%執行。
各市拆遷辦是臨時機構,主要負責拆除地上和地下附著物,協調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地方工作。市動遷辦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得超支。
本條例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