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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外合作辦學行為,加強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活動。第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是社會公益事業,是中國教育的組成部分。

國家實行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國家鼓勵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國家鼓勵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領域的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學校與國外知名高等學校合作辦學。第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第五條中外合作辦學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執行中國教育方針,符合中國道德,不得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中外合作辦學應當適應我國教育發展的需要,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致力於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各類人才。第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聯合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和軍、警、政等特殊教育的機構。第七條外國宗教組織、宗教院校、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從事合作辦學活動。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從事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動。第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辦學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外合作辦學的有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辦學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第二章設立第九條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第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投資辦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知識產權投資不得超過各自投資額的三分之壹。但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邀請來華聯合辦學的外國教育機構的知識產權投資可以超過其投資額的1/3。第十壹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具備法人資格。但是,外國教育機構設立的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國境內實施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可以不具有法人資格。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設置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執行。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申請設立實施中等教育、自學考試、補習教育和學前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三條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分為籌建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

但符合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者,可直接申請正式編制。第十四條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辦報告,其內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二)合作協議,內容包括:合作期限、爭議解決方式等。;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4)捐贈學校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

(五)開辦資金不低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投入資金的65,438+05%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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