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壹)國防、外交需要的;(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根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壹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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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學五個本科專業
1,土木工程專業
土木工程是建造各種陸地工程設施的科學技術的總稱。它不僅指勘察、設計、施工、養護和維修等應用材料、設備和技術活動,也指工程建設的對象。
即直接或間接為人類生活、生產、軍事、科研服務的各種地上、地下或陸上工程設施,如房屋、道路、鐵路、管道、隧道、橋梁、運河、大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