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中介服務以及獨立執業、依法納稅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介機構的收費行為。
依據法律法規以政府職能名義實施壟斷性仲裁、認證、檢驗、鑒定收費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為委托人提供公證、代理、信息技術服務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1)公證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土地、房產、貨物、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和企業信用評估服務以及仲裁、檢驗、鑒定、認證、公證服務的機構。
(2)代理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律師、會計師、收養服務以及專利、商標、企業註冊、稅務、報關、簽證代理服務的中介機構;
(三)信息技術服務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咨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中介機構收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辦理註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證書;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中要求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實施資質認證,取得相關市場準入資格的,按照規定辦理;
(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4)未註冊企業的非企業法人,需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
第五條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客戶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則提供合格服務。
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機構為有關當事人服務。
第六條中介服務收費由國家價格政策調節和引導,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
(壹)咨詢、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費等具有充分市場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評估、代理、認證、招投標服務收費等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競爭不充分或服務雙方達不到平等開放的服務條件的;
(三)對檢驗、鑒定、公證、仲裁等少數具有行業和技術壟斷性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重要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做好中介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省級以下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中介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九條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分工權限和適用範圍,按照中央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定價管理目錄執行。定價目錄以外的中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屬於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價格政策指導,幫助中介機構做好價格管理工作。第十壹條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應以中介服務人員的平均工時成本為基礎,加上合法稅金和合理利潤,並考慮市場供求情況。
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指定的承擔特定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補償成本、促進非營利性發展的原則制定。
中介服務的收費標準應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社會信譽和服務的復雜程度,並保持合理的差價。
第十二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中介機構自主確定。中介機構在實施服務收費時,可以根據既定標準,與委托人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應當認真測算並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應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實施收費。委托協議應當包括委托事項、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支付時間。
第十五條中介機構可以在確定委托關系後向委托人收取全部或者部分中介服務費,也可以與委托人協商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分期收取或者在完成委托事項後壹次性收取。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程序或者業務規則、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不得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欺詐或者價格歧視。
第十七條中介機構、中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相互串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壟斷或者操縱服務市場,損害委托人利益。
第十八條中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中介機構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為目的,收取低於本單位服務成本的費用,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委托人可以自主選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中介機構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服務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第二十壹條代理人有過錯或者無正當理由請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者委托人有過錯或者無正當理由請求終止委托關系的,相關費用的退還和賠償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的收費糾紛,由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協調處理。當事人對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調。雙方或者壹方對行政機關或者行業協會的協調處理仍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議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物價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條件,實施收費的;
(二)違反收費管理權限,自主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增加收費頻率、超出收費時限收費的;
(四)違反簽訂的協議(合同)實施收費的;
(五)違反自願原則,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業組織聯合發布文件或者協議,強制委托人購買指定產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並變相收費;
(6)公證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服務結果的收費;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進行價格欺詐,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歧視;
(八)相互串通,違反規定壟斷或者操縱服務市場,損害客戶利益;
(九)違反規定從事不正當價格競爭,收取低於本單位服務成本的費用;
(十)其他違反規定收費的行為。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七章。了解上海中介費的收取情況
1.該商品房成交價的百分之壹。
出租屋是第壹個月租金的35%,應該分給大家。
門面租金是第壹個月租金的50%,大家都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