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集中了六項主要內容。據悉,該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30日實施。
界定“虛假恐怖信息”的範圍
《解釋》第六條規定,“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害、重大疫情等為內容,可能造成社會恐慌或者公共* * *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壹條進壹步明確了刑法第291條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
(壹)編造、傳播或者放任恐怖信息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經常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有的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即使自己不傳播,也讓他人傳播。因此,只要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實際傳播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無論其是否自行實施傳播,都應依法追究編造者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並及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傳播,不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故意傳播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導致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關鍵。即使行為人本人沒有編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解釋》第二條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擾亂有關單位正常工作秩序、擾亂居民生活秩序、幹擾國家職能部門正常工作秩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壹)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造成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飛機、火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學校、醫院、廠礦、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管理、教學和科研活動中斷。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引起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緊急措施。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
《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
(壹)導致航班備降或者返航的;或者導致火車、輪船等大型客運車輛停止運行。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城鎮、街道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五種情況加重。
《解釋》第四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應當加重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壹)造成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地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構成數罪並罰。
《解釋》第五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其他犯罪的,以重罪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為了敲詐勒索錢財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過破壞計算機系統等犯罪手段,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數罪的,應當以重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人員密集場所故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同時觸犯刑法第115條、第291條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