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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嗎?為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提起訴訟的批復;

妳院法經他字(82)第25號請示收悉。關於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問題,經我們研究,答復如下:

《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根據這壹規定,我們認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取決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原告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妳院請示問題,應按上述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辦理。

這個回復

附件1: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不服工商部門處罰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否受理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以來,我省六安地區、淮南市法院系統受理了當事人(均為法人)不服工商部門處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3起案件。工商部門意見很大,意見極其強烈。以法院越權為由,拒絕應訴,多次向當地黨委和我院書面反映,抗議法院受理。現將這三起案件的概況、工商部門抗訴的理由和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六安區金寨縣人民法院受理認為,河南省潢川縣土產公司於10月中旬委托我省六安區金寨縣百貨大樓城關零售店、知青門市部銷售170八位電子計算器,每臺定價80元。1981 5月26日,金寨縣工商局以銷售走私貨物為由,將已售出的103電腦及未售出的計算器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潢川縣土產公司指定為電子計算器廢品回收公司,土產公司包含廢品回收業務;在國家指定的進貨單位進貨,申報關稅,有正規發票;此外,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以2004年12月25號文件頒發了先進品。(80)184等。,多次要求工商局及其上級處理,均未得到答復。為此,向金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淮南市接受的兩件是謝家集貿易倉庫於1981年3月從內蒙古購進的葵花籽7萬斤,經主管部門批準以每斤0.74元的批發價和每斤0.84元的零售價銷售。經淮南市工商局批準,謝家集區工商局以擅自提高葵花籽價格支持勞動者從事投機行為為由,對其處以罰款3119.74元。棧和市供銷社拒收,葵花籽是三類農副產品,可以協商購銷。且銷售價格未超過物價部門規定的每斤0.88元的限價。先後4次向市相關主管部門和市金融辦反映,要求處理。然而,在他向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沒有得到任何結果。此外,1980年末、81年初,大同貿易倉庫從河南省沈丘縣購進各類香煙1810件,價值28.4萬余元。大同區工商局以倉庫在賣煙為由,罰款未交22000余元。倉庫及其主管部門不服,多次向市金融辦及相關單位反映,但壹直未收到。市中院將起訴書轉交市金融辦處理,但被市金融辦退回。法院將起訴書退回原起訴單位。今年2月,他們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淮南中院在立案前也不能再推了。

他們受理此案的主要依據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7月1981出版的《經濟審判工作參考資料》第七期南京中院經濟庭發表的《妥善處理經濟罰款糾紛》壹文。這兩地工商部門受理後,拒絕應訴。他們的主要理由是:“1981刊登了《民主與法制》雜誌第三期‘法律顧問’,雜誌編輯部法律顧問組解答了司法工作者翟寶成的問題,明確解答了當事人因不服市場管理部門的沒收、罰款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法院不應受理。”“人民法院不宜以判決、裁定的方式撤銷或者變更市場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因此,法院直接幹預工商部門查處投機倒把案件和受理投訴是沒有根據的。工商部門成為被告是不合適的。”

我們認為這類案件應由國家行政部門處理。按照工商部門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如果對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於行政部門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根據南京中院的經驗,並非絕對不能立案。近日,王副院長在講話中提到了“行政案件”。這包括這樣的情況嗎?行政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現在還不清楚。特別是考慮到這類案件有壹定數量,壹些主管部門確實采取不問的態度,但又不願意被法院受理。我們陸續收到了壹批這樣的案例。由於案件受理後難以處理,工商部門堅決不做被告,甚至到處反映法院幹預其工作。而且,我們也找不到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據。因此,各地需要暫時中止案件,通知起訴單位向工商部門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往往久拖不決。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盡早明確此類案件的受理權限,有利於經濟審判業務的開展。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單位對這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共同貫徹執行如下。

如果以上報道正確,請重復壹遍!

1982 11.5

附件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廣東信誼商業信托貿易公司不服工商部門沒收引起的經濟合同糾紛壹案可否由本院受理的請示。(8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第7號法:

關於廣東新沂縣商業信托貿易公司訴我院阜南縣兔毛質量等問題引起的購銷合同糾紛壹案,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是否正確的問題,我省部分法院根據妳院7月出版的《經濟審判參考資料》第七期1981中南京中院經濟庭介紹的經驗,3起立案處理,引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滿。當地法院多次被黨委和上級法院起訴。由於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此類案件無法審理。為此,我院於10月5日以(82)法字第25號函1982 165438向妳院請示。至今沒有重復過。現新沂縣商業信托貿易公司委托新沂縣法律顧問處督促我院立案處理。我院不確定能否立案處理,再次請示貴院。請盡快回復,以便回復原投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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