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當前中學生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樣的、多層次的,是不良社會因素的影響和犯罪人主觀心理發展缺陷相互作用的結果。中學生暴力犯罪作為壹種社會現象,受多種社會因素和犯罪人自身的心理、生理復雜因素的影響。?
1,心理原因。如何解釋中學生心理異常導致的暴力犯罪傾向?阿德勒認為,每壹個罪犯和其他所有人——都遵循這條路線,追求勝利,追求穩定的地位。顯然,每個人獲得主導地位的條件或起點都不盡相同,比如他們的教育環境、家庭經濟條件、自身身體狀況、人際關系的差異,使得每個人即使在大致相同的條件下成長,對人生道路的選擇也大相徑庭。壹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的人容易產生自卑心理。出於平衡的考慮,自卑的人總是在尋求補償,對外界的宣泄表現為暴力的沖動。另壹方面,除了上述自卑的原因,好奇、叛逆、盲從、尋求刺激、攀比虛榮等心理原因也會誘發犯罪的沖動。中學生由於社會閱歷淺,明辨是非的能力差,有時對好與壞缺乏全面正確的判斷。在缺乏良性引導的情況下,他們會在變態心理的驅使下,隨心所欲,甚至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中學生的異常心理是社會、家庭、學校因素的影響在他們頭腦中不同程度的反映和反映。在上述變態心理的驅使下,當目標無法達成時,就會引發動物暴力本能的爆發。另壹個層面的分析是犯罪風險心理預期對中學生暴力傾向的影響。犯罪風險心理預期是指犯罪人對可能發生的犯罪後果的估計。這種估計壹般產生於犯罪行為實際實施之前,並貫穿於犯罪行為的全過程。對於大多數犯罪人來說,對犯罪風險的心理預期越高,在犯罪前或犯罪過程中就會越擔心,甚至會終止犯罪;相反,對犯罪風險的心理預期越低,就越會肆無忌憚地從事犯罪活動。犯罪風險的心理預期受年齡、受教育程度、社會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中學生暴力犯罪分子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對自己犯罪行為可能產生的刑罰後果非常模糊,大部分甚至低估了自己的風險。而且中學生的沖動心理壓制了他們對犯罪風險的心理預期,肆無忌憚地實施犯罪。而犯罪不可或缺的手段之壹就是暴力。?
2.社會原因。塗爾幹在《社會學方法指南》壹書中表達了這樣的觀點:犯罪是壹種正常的社會現象,它是社會集體的組成部分。某種類型的犯罪是在包含特定文化和制度的社會類型中孕育和產生的。它是壹個社會類型的產物,扮演著對手的角色。特定犯罪的發生是產生犯罪的社會因素綜合作用於特定個體的結果。個人原因,如心理、生理因素只是條件因素,社會因素才是決定性的。這裏要強調暴力犯罪亞文化和家庭暴力對中學生身心的影響。美國犯罪學家沃爾夫岡等人認為,暴力亞文化是壹種習慣性反應,是在社會環境中被培養並融入壹種習慣和個性的現象。?(2)雖然我國所有關於中學生的法律都禁止中學生接觸暴力文化,但現實中基本沒有操作上的限制。大眾媒體對暴力的限制太少。中學生很容易接觸到影視文學、音像制品、小報、電子遊戲中的暴力文化。對於中學生來說,大眾傳媒提供了最好的模仿對象和社會化模式,因為它提供的信息代表了時尚。如果他們不能主動模仿,就說明他們“落後”了。因此,對於判斷力較弱的中學生來說,媒體所展示的暴力場景可能會導致他們盲目崇拜英雄,更何況電影中的許多血腥暴力動作也確實成為了英雄的“註冊商標”。我們可以看到,社會的影響對孩子的精神成長起著重要的作用,當前中學生中的暴力犯罪與此不無關系。因為在這些暴力文化的影響下,中學生容易形成暴力的人格特征。?
3.家庭原因。眾所周知,家庭暴力對中學生的身心有著重要的影響。家庭暴力是施暴者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或精神上的折磨、傷害、侮辱和壓迫,從而使受害者屈從於施暴者的暴力行為。中學生可以因為父母的暴力而遭受精神和健康的損害,成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妳也可以在壹個充滿暴力的家庭中目睹、生活,得不到關註和關愛,情感需求和欲望得不到滿足,形成不健康的人格,變得敵對、恐懼,形成反社會行為或犯罪行為的基礎,成為家庭暴力的間接受害者。雖然我國制定了兩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些法律只是表面上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後應當受到的懲罰,從而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中學生在家庭暴力中所受到的身心傷害,也無法幫助中學生遠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造成的傷害。事實和數據證明,在家庭暴力較多的家庭中長大的中學生更容易實施暴力犯罪。也就是說,在暴力家庭中長大的中學生比在非暴力家庭中長大的中學生更容易犯暴力罪,更容易犯暴力罪。?
4.學校原因。校園暴力是中學生暴力犯罪的前奏。校園暴力是指學生之間的暴力行為(如毆打、恐嚇、勒索、戲弄、虐待等。)、教師對學生的暴行(如不當或過度體罰)、學生對教師的暴行、學生對學校的破壞行為。如果說家庭是中學生的第壹課堂,那麽學校就是中學生認識世界的第二課堂。在這裏,中學生進壹步學習如何看待自己、他人和社會的關系。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學校不能給中學生良好的教育,那麽青春期的青少年就很容易誤入歧途。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太多針對學校失職的相關處罰。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中規定,學校不得體罰學生或者使學生在明知是危險建築物的校舍內學習。但是,如果青少年在學校受到暴力傷害,學校的負面行為應該受到懲罰,但文章中並沒有真正提到,這恰恰是最有必要的。根據眾多調查報告,大多數犯罪的學生都在學校受過傷,許多人在校園裏受到恐嚇和欺淩。這可能是學生實施暴力犯罪的另壹個原因,值得我們深思。綜上所述,實施暴力犯罪的中學生往往是家庭暴力、校園暴力和大眾傳媒暴力的受害者。事實上,大多數中學生暴力犯罪分子也是暴力的受害者,因為他們生活的環境充滿了暴力,比如家庭暴力、校園暴力、媒體暴力。因此,要預防和減少中學生暴力犯罪,首先必須根除家庭暴力、校園暴力和媒體暴力,消除中學生暴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5.生命教育缺失的原因。有時候,中學生只是為了尋找“刺激”或者看別人“不順眼”,就導致了殘忍殺人的惡性案件。那麽,是什麽造就了這些冷血的少年殺手呢?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學校教育中生命教育的缺失導致他們對生命的漠視和對死亡的模糊認識。當他們的欲望得不到滿足或者內心矛盾無法控制時,就容易引發沖動,導致重大犯罪。因此,應該通過生命教育來遏制當前青少年犯罪的上升趨勢。?
6.其他原因。中學生暴力犯罪的原因還受到自然環境、季節變化、時間等因素的影響。?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最初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犯罪是壹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是多種復雜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必然有主次因素作用於犯罪。在諸多因素中,社會因素(社會環境、家庭暴力、暴力犯罪亞文化等。)都是決定性的,不僅決定了各種因素的影響,也決定了青少年暴力犯罪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