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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被收購,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賠償是翻倍還是翻倍?

看B公司和妳能不能客觀的繼續履行妳原來的勞動合同。如果不是,則基於“無過失辭退”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條款,適用N+1。

如果A公司還存在,崗位沒有被撤銷,當然不能適用這壹條。此時,如果A公司無故與妳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確認為“違法解除”,要求2N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應當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補足低於部分,並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工作時間,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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