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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群眾安全,維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SASAC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指導和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績效評價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的檢查和監督,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調查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搞好統籌規劃,將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員工健康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第四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施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按主營業務和SASAC核定的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壹類:主要從事煤炭和非煤炭開采、建築施工、生產經營、儲存和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遊、通訊的企業;

第三類:上述壹、二類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壹領導、落實責任、分類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企業所有員工和崗位、所有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壹)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監督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和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生產負責人統籌安排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的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按照分工,做好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管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七條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包括:

(1)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壹領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定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全委員會主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定期會議制度。

(二)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壹類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類企業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設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重的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重的企業應當在相關職能部門設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和監督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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