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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的監督管理,促進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引導和規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中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行為。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監督管理,督促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指導中央企業防範境外投資風險,引導中央企業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避免惡性競爭。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範水平,定期組織審計,加強境外投資管理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各級子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執行管理。第五條境外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境外投資產業政策;

(二)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戰略,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投資規模和企業資產管理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實際融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

(五)遵守投資所在國(地區)的法律和政策,尊重當地風俗習慣。第六條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SASAC備案。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境外投資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三)境外投資的決策程序和管理程序;

(四)境外投資風險管理體系。

(五)境外投資評估、考核、審計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下屬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制度。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計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並按照要求按時報送SASAC。

年度境外投資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境外投資的總規模、來源和構成;

(二)重點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項目內容、股權結構、投資地點、投資金額、融資計劃、實施期限、風險分析和投資效益等)).

重點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投資的項目,由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按照內外部投資管理體制決定。第八條國資委(SASAC)對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SASAC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第九條對未納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新增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後,報SASAC備案。對項目有異議的,SASAC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第十條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從事境外非主業投資。如有特殊投資原因,須經SASAC批準。中央企業應向SASAC提交以下審批材料:

(壹)申請批準非主營業務投資;

(二)中央企業關於非主業投資項目的相關決策文件;

(三)非主營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

(四)非主體投資項目的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防範報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國資委根據國有資產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審查實施非主業投資項目的必要性、對企業發展戰略和主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的投資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並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第十壹條重點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投資額發生重大調整、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等重要情況時,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向SASAC報告。第十二條按照國家境外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決定和批準(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還應當將相關批準文件抄送SASAC。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內部決策程序,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發揮境內外社會中介機構和財務、法律等專業顧問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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