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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壹號文件-土地確權細則

土地確權實施細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集體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被拆遷農民的土地。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的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土地登記信息可以公開查詢。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權屬證書,確認權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統壹登記。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登記發證由哪個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發證,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負責保護和管理。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依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第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註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註銷土地登記。綜上所述,中央壹號文件對土地權屬細則有相關政策,非常詳細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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