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同合法嗎?
違法,實收資本和註冊資本的關系要求兩者應該壹致。但實際上,兩者的數額並不是每壹期都相等的,企業的實收資本只有在投資者按合同或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其認繳的資本後,才等於註冊資本。在投資者繳足出資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還可能增加資本,例如用資本公積增加資本,使實收資本不等於註冊資本。但由於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註冊資本應與實際資本壹致。因此,當企業實際資本較原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應持驗資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註冊資本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是企業在實際經營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它們不是同壹個概念,但在現行體制下,它們在數量上是相等的。註冊資本是工商管理的壹個術語,是公司註冊的法律要件,即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資本總額,是公司成立時籌集的、在公司章程中載明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繳的出資額,也是明確了投資者對企業的最高償債責任。
2.實收資本的核算方法是什麽?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實際收到或存入企業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投資者確認的價值計入實收資本。投資者首次發行股票接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該無形資產在投資者處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照收到出資當日的匯率折算;合同約定匯率的,應當折算為合同約定的匯率,不同匯率造成的折算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返還投資者在合作期間的投資的,應當將返還的投資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三、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度有哪些具體規定?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理論上,公司的所有股東(發起人)都可以競購壹個“壹元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次出資必須達到註冊資本總額20%以上的要求。理論上,公司成立時所有股東(發起人)都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貨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限制。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註冊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無需年檢。
也不可能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要求。如果在工商局註冊的註冊資本是壹定的數字,但企業的實收資本明顯低於註冊資本,工商部門可以依據法律制度對企業進行處罰。實收資本和註冊資本壹開始就不壹樣很正常,也符合現在的認繳制,但是最後壹定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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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