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不會因為刀或者石頭而改變防衛的性質。
自衛的條件如下
1,原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是指存在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1)肯定有非法侵權。(2)不法侵害不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它應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在現實中存在。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僅限於暴力的、破壞性的、緊急的不法侵害。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存在不法侵害,為假想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應根據行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而區別對待。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進行,不能進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而不能對第三人進行。不法侵害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只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無論其事前是否知道自己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進行防衛。但是,在防衛手段上應該有所克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必須以正當防衛為目的進行主觀防衛,即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為了上述目的,正當防衛就不能成立。因此,以下三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1)防禦性挑釁。是指行為人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挑釁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違法侵權。是指雙方為了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權行為。(3)保護非法利益的抗辯。
5.限制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防衛過當的標誌。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與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公民因正當防衛給對方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公民在實施正當防衛時需要註意幾個前提條件:壹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如果對方只是口頭威脅而沒有采取行動,就不能采取正當防衛。第二,在不法侵害的過程中必須進行正當防衛。對方已經停止不法侵害的,不得繼續采取“正當防衛”行為。第三,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防衛公共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如果是為了傷害對方,故意挑釁對方攻擊自己,然後以此為借口進行所謂的“防衛”行為,以達到傷害對方的目的,這是違法的,不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無限防衛”它通常有兩種含義:壹是指防衛範圍的無限性,即人們可以對壹切不法侵害進行反擊;二是指無限防衛力,即防衛行為能夠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損害。我國1979刑法否定了這種無限防衛權,但目前我國刑法有了重大突破,刑法第20條第3款設立了壹個被法律界稱為“無限防衛”或“預防不作為”的條款。明文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其實刑法的“無限防衛”還是有限度的。首先,必須受到具體侵害性質的限制,即只能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其次,這些嚴重犯罪還必須表現為“正在進行的”侵害,在客觀狀態下表現出危害的“緊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