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檢查壹家藥品經營企業時發現其經營的中藥材徐長卿存在質量問題,於是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市藥品檢驗所檢測結果證明不符合規定,該物業項目藥品標準應為根及根莖,檢測結果顯示55%為根及根莖;其中45%為地上莖,沒有根和根莖的特征。【不同意】關於本案的定性和處罰,藥監局執法人員意見分歧,有三種不同意見。第壹種觀點認為,這種“藥材”有55%具有徐長卿的特征,即合格藥品;其余45%不具備徐長卿的特征,屬於不合格產品。因此,45%的不合格產品應歸為假藥。45%的不合格產品作為藥品作為非藥品銷售,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對於如何處罰執法人員,眾說紛紜。有的人認為所有的藥品都應該按照銷售假藥處罰,有的人認為總額的45%應該按照銷售假藥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的徐長卿不應定性為銷售假藥,而應定性為摻雜摻假,依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產品質量法》明確了執法主體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因此案件應當移交給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藥材應該是堅硬而豐富的。妳怎麽了?br & gt《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藥品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案例提供:齊)【專家點評】本案有兩個焦點。壹是摻有45%徐長卿地上莖的藥品能否認定為假藥。第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時能否適用產品質量法?關於第壹個問題,由於藥用徐長卿是指徐長卿的幹燥根、根莖或帶根的全草,企業將徐長卿的地上莖作為根銷售,可以認定其行為屬於將其他藥物作為該類藥物銷售的行為。《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假藥是指: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由於整批藥材中含有其他偽品、難辨真偽的藥材,無法保證其正常功能,使整批藥材失去了藥品的基本特征。因此,企業的這種造假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假藥。中國法律對銷售假藥的處罰有明確規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藥品管理法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也規定,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書》,由原發證、批準部門決定。本案執法機關不需要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北京市館陶律師事務所呂立秋)在藥品監管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對壹個案件的處理意見不壹。有些案件比較簡單,經過分析討論就會有明確的結論,而有些案件比較復雜,光靠執法人員自己分析有點單薄。所以編輯建議,對於壹些比較復雜的案件,不妨將案件事實連同不同意見發布到《法治周刊》上,然後我們會請專家來分析點評,這樣效果會更好。如果稿件提供了案件事實和不同意見,我們將視其為稿件,給予適當報酬。——編輯(齊·;呂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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