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案件如何交納費用:(1)代理費1。申請仲裁費用的仲裁機構在其仲裁規則中規定,每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都必須支付費用。它是根據爭議金額的不同適用不同的費率計算得出當事人應支付的仲裁費。壹般來說,爭議金額越大,收費比例越小。對於確認訴訟或沒有具體金額的訴訟,仲裁機構壹般有替代的計算方法。在中國地方仲裁機構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內糾紛仲裁中,申請仲裁的費用分為兩部分: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際或涉外案件,當事人應按費用表預交申請仲裁費,每件案件還應繳納立案費654.38+0萬元。這裏所說的申請仲裁的費用也適用於本案的反訴。需要註意的是,仲裁機構收取的上述費用實際上包括兩部分:仲裁機構的案件管理費和仲裁員的辦案報酬。由於我國仲裁機構采取集中收取仲裁費的方式,仲裁機構不再單獨收取仲裁員報酬。仲裁員的報酬由仲裁機構從申請仲裁的費用中分成。2.仲裁員實際費用1項包含仲裁員報酬,但不包含仲裁員實際費用。所謂實際費用,是指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所要花費的交通費和差旅費。該費用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會發生:(1)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不在仲裁機構所在地,即外國或外籍仲裁員,仲裁員到仲裁機構開庭、合議時發生實際費用。(2)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但仲裁案件應在其他地方進行或調查。只有發生以上兩種情況,仲裁機構才會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否則沒有這個仲裁費。3.輔助費用因為案件審理的需要,某些案件會發生壹些輔助辦案費用,這部分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這些費用包括:翻譯費、錄音費、通訊費、法庭費等。翻譯費是壹項經常性開支,尤其是在當事人選擇了外國仲裁員或聘請了外國代理人的涉外案件中,翻譯工作必不可少。在實踐中,甚至有兩個譯本被翻譯成三種語言的兩種情況。在臨時仲裁中,記錄費、通訊費、租用法庭等輔助費用必不可少。但在機構仲裁中,這些費用通常由機構承擔。但如果案件對輔助事項有特殊要求且數額較大,仲裁機構也會要求當事人承擔這些額外的輔助費用。4.調查取證費仲裁案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但如果當事人要求或者仲裁庭認為有必要,仲裁庭也會進行調查取證。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規則》第三十九條還規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咨詢專家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仲裁庭開展上述工作,必然會產生調查取證費用,這些費用應當由當事人支付。實踐中,調查取證的費用經常發生如下:(1)檢驗費。涉及商品質量的案件,當事人爭議較大,仲裁庭可以委托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商品進行檢驗,由此產生檢驗費。(2)鑒定費。仲裁中常見的鑒定有筆跡鑒定、價值鑒定(也稱價值鑒定)等。(3)審計費用。當仲裁案件涉及公司的經營和財務賬目時,通常雙方都無法說清楚或者壹方進行的審計被另壹方堅決拒絕。此時,仲裁庭有必要委托會計師或審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或查帳。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合資企業糾紛案件中,委托會計師或審計師查帳是常見的做法。(4)專家費。仲裁員都是專家,但不是每個領域都精通。當案件涉及某些領域的專業性問題時,仲裁庭聘請專家就此問題發表意見將有很大幫助。被聘請的專家可以出具書面咨詢意見,也可以在法庭上向仲裁庭和當事人陳述其專家意見。當然,在仲裁程序中可能會有更多類似的費用,我無法在此壹壹列舉。這些費用的壹個特點是必須由仲裁庭決定,而不是由壹方單獨決定。對於這筆費用,仲裁庭會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案件當事人先行支付,如果壹方當事人拒絕支付,則由另壹方當事人代為支付。仲裁法庭將在其今後的裁決中決定由誰承擔費用。(二)當事人的費用1。律師費在仲裁中,當事人委托壹名或多名律師幫助其主張權利是必要的,也是常見的。幾乎每個仲裁案件都有律師參與。委托了律師,當事人自然要支付律師費。因此,從廣義上講,仲裁費和律師費是仲裁機構收費之外的重要和主要部分。仲裁庭通常會在其裁決中確定費用的承擔。律師要求委托人支付多少費用,委托人如何支付律師費用,屬於律師規範調整的範圍,本文不做評論。但在仲裁中,作為廣義仲裁費的壹部分,要把握以下幾個問題。(1)因仲裁案件產生的律師費。只有代理仲裁案件所產生的律師費才是仲裁庭裁決的範圍。因此,壹方當事人在仲裁中向另壹方當事人主張律師費時,必須向仲裁庭表明該費用僅為仲裁案件而發生。(2)多數人認為,律師費應當實際發生,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庭提供其與律師簽訂的委托合同、其支付律師費的票據以及律師出具的收據。對於當事人未向律師支付的費用,仲裁庭往往傾向於不予支持,因為這些費用尚未發生。(3)仲裁庭會調整律師費的數額,即在壹方當事人完全勝訴的情況下,仲裁庭不壹定按照該當事人提出的律師費數額對其進行補償。仲裁庭通常會考慮:律師費的數額是否合理,該數額在勝訴金額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超過壹定限度等。如果壹個簡單的欠款糾紛,律師只出庭提交了兩頁代理意見書,他會索要爭議金額的百分之幾。很明顯仲裁庭會調整的。仲裁庭的這種權力屬於自由裁量權,其依據應該是即使沒有違約,當事人也有減少損失的義務,不能濫用守約方的有利地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仲裁庭的這壹權力,但國外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英國仲裁法1996第65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有權直接將仲裁或仲裁程序的任何部分所產生的賠償費用限制在壹定數額內。(4)關於“風險代理”,律師費風險代理可稱為ConditionalFeeAgreements(CFAs),是指律師與其委托人達成協議,約定只有委托人勝訴或滿足壹定條件,律師才能在基本費用之外獲得額外的勝訴律師費。有時可能沒有基本費用。風險代理這種法律服務模式,在國外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發展。比如英國就有專門的法律對此進行規範。在英國,風險代理的範圍已經從局限於人身傷害和侵犯人權案件發展到包括所有民事糾紛。在中國,風險代理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但到目前為止這種服務模式還沒有大的發展。雖然實踐中風險代理的案例很多,但在理論和立法上壹直沒有涉及。具體來說,在仲裁案件中,如果仲裁庭面對采用風險代理的勝訴方,是否會支持勝訴方,讓敗訴方承擔風險代理的訴訟費?筆者調查的結果顯示,中國的仲裁庭往往對這種收費方式反感,傾向於不認可。原因自然很簡單:費用金額不確定,沒有實際發生。仲裁庭持有這種觀點是否合理?我不這麽認為。既然法律不禁止風險代理,當事人自然有權約定適用這種模式收費。仲裁庭應當善意地認為,當事人必須遵守約定,向律師支付費用,這必然是勝訴壹方要遭受的損失。基於“原罪”的推論,得出協議是用來欺騙仲裁庭的,不利於保護勝訴方即守約方。從國外的實踐來看,外國仲裁員支持風險代理,但仲裁庭有權評估此類費用及其幅度的合理性。因此,筆者認為,仲裁庭應尊重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的權利,在全面審查費用合理性後,支持勝訴方的請求。2.處理差旅費的仲裁程序開始後,除非進行書面審理,否則當事人必然會有差旅費。作為當事人辦理案件的合理支出,在勝訴的情況下,費用請求通常會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敗訴方對勝訴方進行補償。當然,費用由敗訴方支持並補償給勝訴方有兩個條件。壹是權利人提出請求,並提供具體數額和證據;第二,成本在壹定的合理範圍內。3.當事人的其他費用當事人在仲裁中可能支出的其他費用包括:證人費、專家咨詢費、調查費、單方鑒定費。對於這些費用,只要當事人能證明其發生是必要的、合理的,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也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敗訴方承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壹條
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請求撫恤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八)請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