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錯誤的仲裁裁決如何糾正?
先向執行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再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貪汙受賄、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也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者調解書,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書或者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審查核實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原民事訴訟法,即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壹)決定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案件時,有枉法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執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是通過監督程序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糾正。
其依據是以下文件:壹是《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已糾正的裁決不服是否有權上訴的批復》,其中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通過監督程序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裁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復議仲裁決定能否作為執行依據的批復》中提到:“但這不排除原仲裁機構發現自己的裁決有錯誤而重新作出裁決的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其作出的仲裁決定有錯誤,重新仲裁,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違反壹裁終局制度。不應視為違反法律程序。”三是《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向原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是否受理,由受理申訴的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委員會成員發現已經生效的裁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仲裁委員會發現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錯誤的,有權責成下級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
決定重新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仲裁決定,中止原裁決的執行,重新組成仲裁庭審理。"
壹般來說,勞動仲裁在做出判決的時候,勞動仲裁委都會進行嚴格的相關審核,不會出錯。壹旦發現錯誤,可以提交勞動仲裁委員會。如果勞動仲裁委不做出變更,那麽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重新審理案件或者索要賬單。不執行勞動仲裁判決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