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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回後可以重新申請嗎?

仲裁撤回後可以重新申請嗎?

撤銷仲裁後能否重新申請,我們遇到糾紛總會想到勞動仲裁。生活中,大部分爭議都可以申請仲裁,但是大部分人不了解勞動仲裁的具體規定,那麽撤銷仲裁後可以重新申請嗎?

仲裁撤訴後能否申請1勞動仲裁撤訴,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當事人自己申請撤訴,另壹種是撤訴。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同壹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重新立案審理,申請仲裁的期限自撤回之日起重新計算。

但是,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將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仲裁過程中發現有遺漏,可以就未申請的事項再次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仲裁結果生效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仲裁裁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應當告知其根據投訴進行處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訴訟撤銷後,仲裁時效中斷,可以在次年內再次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將導致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撤訴後,勞動者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但員工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可以以仲裁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使員工的部分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撤回仲裁後可以重新申請嗎?2撤回仲裁申請可以再次申請仲裁嗎?

如果是商事仲裁,可以再次申請仲裁;但在勞動爭議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不再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根據。《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被視為撤回申請的,當事人仍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但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當事人被撤回仲裁後,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駁回通知書,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應該註意什麽?

1,不按時出庭的風險。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裁定被告缺席。

2.無法提供證據的風險。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不按時支付仲裁費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當按照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和辦案費。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投訴人無故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和辦案費的,按放棄投訴處理。

4.在期限內變更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

撤回仲裁後可以再次申請仲裁嗎?1.經濟仲裁撤回後可以再次申請仲裁嗎?

經濟仲裁撤訴後反悔的,可以再次申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二,對經濟糾紛提出仲裁請求的過程

(1)驗收階段

仲裁程序始於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收到受理或仲裁通知後,雙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1.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否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和整理工作,必要時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聘書、法定代表人證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

5.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申請人應當主動查明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地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6.被申請人如提出仲裁反請求,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2)法院組建階段

各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議。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成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疑問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申請回避,並應同時說明理由。第壹次聽證後知道回避理由的,可以在最後壹次聽證結束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重新進行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3)審判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在確定的開庭日期到庭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仲裁庭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遲到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庭審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發表最後意見;

3.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庭紀律。

申請仲裁後,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審理過程中,雙方自願調解的,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應當根據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作出裁決。

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也可以提交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費由當事人預交。

(4)裁決階段

仲裁庭對爭議事實調查清楚並宣布結案後,應當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根據多數仲裁員的評議意見作出裁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清楚的部分作出裁決;

2.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庭申請更正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遺漏。

收到裁決書後,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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