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用地處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二)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內容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違法用地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經改正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辦理手續;
(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用地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建設:
(壹)未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圖紙確定的建設內容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項目使用性質的;
(四)紅線範圍內的臨時建(構)築物或者應當拆除的建(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列違法建設行為,構成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拆除或者沒收,並處罰款: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每平方米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城市規劃區外違法建設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2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壹)超越道路紅線進行建設的;
(二)占用現有或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地、城市廣場、體育場館、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建設用地的;
(三)影響城市消防、防洪和抗震的;
(四)在被列為危巖、滑坡的施工區域內;
(五)嚴格阻礙國防設施建設、測量標誌和文物保護;
(六)占用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的;
(七)侵犯規劃確定的微波通道、通信、機場凈空和高壓供電走廊建設的;
(八)近期建設規劃控制區內進行建設的;
(九)擅自在新區或舊城改造區內建設的;
(十)與規劃確定的使用性質嚴重不符,經整改仍不能達到規劃要求的;
(十壹)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建設的;
(十二)拒絕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繼續其違法建設行為的;
(十三)拆遷紅線範圍內的臨時建(構)築物和應當拆除的建(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
(十四)擅自在樓頂搭建建(構)築物;
(十五)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活動。
對上述以外的壹般違法建設行為,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築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城市規劃區外違法建築每平方米50元以上250元以下罰款;無法按面積計算的,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修正後符合規劃要求的,辦理手續。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建設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並可處以配套工程總造價10%以下的罰款。配套工程竣工前,應當停止接受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規劃的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
第六十八條勘察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和附圖的內容和要求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委托的勘察業務,並根據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處以工程放樣費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設計的,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停止接受設計圖紙;造成違法建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該工程設計總標準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處違法建設工程建設標準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取得的房地產權屬證書無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發證部門予以註銷。
第七十二條未經法定程序和權限批準或備案,擅自調整的各類城市規劃不具有法律效力,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罰違法行為時,可以根據情節和後果,對違法建設的直接責任者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因違法建設活動給國家和公眾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積極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七十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違法審批的部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審批、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妨礙、阻撓或者拒絕規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違法案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立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立案。
(2)停止。自立案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發出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五個法定工作日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被責令停止的,當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施工。繼續施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強行制止,直至拆除。
(3)搬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意見之日起十五個法定工作日內(依法需要聽證的,在聽證後十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作出處罰決定期限的,應當經作出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在作出對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行為處以15萬元以上罰款、對城市規劃區外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實施。作出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當事人限期履行處罰決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行政強制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