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自治縣、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交通、市政、移民、水利、環保、農業、林業、規劃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計劃、財政、氣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地質災害受害者應負責治理,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第八條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調查、勘查、防治規劃和治理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年度資金計劃由市、區縣(自治縣、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和加重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防災救災的意識和能力。第二章規劃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現狀、動態監測結果、經濟社會發展和氣候等情況,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報上壹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第十三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地質災害現狀、防治目標和任務、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劃定、防治措施、預期效果等內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易發區,並為查詢提供便利。
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規劃區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列為規劃謹慎建設區,在項目選址時予以控制。第十五條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提出地質災害防治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計劃。城市規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下達預算。
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三章預防第十六條地質災害預防實行年度防災計劃制度。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現狀和氣象部門提供的短期氣候預測結果,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年度防災計劃應當包括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治要點;主要危險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重大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責任人;巡視檢查計劃;重大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和預警方法;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及應急救援措施。第十七條建立地質災害動態監測系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災害監測機構負責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應急調查。
區縣(自治縣、市)地質災害監測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由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應急調查,並接受市地質災害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
項目業主或者物業管理和保管單位負責各自項目施工期間和竣工後的地質災害監測工作。規劃、建設、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