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七條,縣級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領導本轄區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推進本轄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壹)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組織和推動解決本地區的公安執法問題;
(二)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查、清理、匯編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三)審查和報告勞動教養和勞教案件;
(四)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
(五)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六)參與重大、疑難案件(事件)的研究處理,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按照規定對相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查;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九)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警察法律學習和培訓;
(十)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信訪活動,就執法問題進行請示;
(十壹)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規範》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執法實踐和保證執法質量的需要,確定公安法制部門的案件審查範圍。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五十四條,公安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案件審核登記管理制度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集體審議制度,落實工作責任,保證辦案質量,有針對性地解決案件審查中發現的問題。
擴展數據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公安法制工作部門在規定的案件審查範圍內,重點審查立案和管轄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真實、充分、合法,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文書是否規範、完整等關系案件質量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決定。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公安法制工作部門審查案件主要通過審查案卷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辦案部門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五十七條,公安法制工作部門對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意見適當、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律文書齊全的,簽署審核意見,報同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審批;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問題需要查清的,提出補充調查取證意見,經同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後退回辦案部門補充調查;
(三)案情不準確、處理意見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相關法定程序和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提出處理意見,經同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後退回辦案部門依法處理。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六十壹條,公安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意見,並及時報告審查結論。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工作規範》第六十二條,公安法制工作部門發現同級或者下級公安機關執法行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詢、調閱案卷或者派員調查。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規範》第六十三條,公安法制部門對同級或者下級公安機關有錯誤或者不適當的執法行為,應當依法提出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意見,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並下達糾正違法行為的決定,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有關部門執行。
參照《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工作規範》第六十四條,公安法制部門發生執法過錯行為和案件,應當及時認定執法過錯責任,並制作《執法過錯責任認定書>:經本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後,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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