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漢語中,“法”和“法”這兩個詞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它們的含義是不同的。後來,它們發展成同義詞,甚至合成為“法”。根據東漢許慎所著的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字典《說文解字》,“法”的古體字是“韻”。“紀”之刑也。平如水,從水;摸不直就走,走就走。在古代,法律和懲罰這兩個詞是通用的。平等如水,源於水,所以法律代表公平。廣義的法是指法律的整體,狹義的法是指法律的具體規定。廣義的法和狹義的法都是法律現象。階級對立社會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最終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條件決定的,等等。這些是不同層次法律的本質。在階級社會,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合著的《生產黨宣言》中批判了資產階級的觀點:“妳的觀念本身就是資產階級生產關系和所有制的產物,就像妳的階級的意誌壹樣,被當作法律,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妳的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這個規律第壹層次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中揭示,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的,相反,它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不僅要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還要賦予由這些具體關系所決定的自己的意誌,即法律的壹般形式,即統治階級的意誌。在現代社會,主要是指執政黨。在階級社會,法律只能體現國家的意誌,即統治階級的意誌,沒有也不可能是超越階級的全體社會成員的意誌。統治階級的意誌最終決定於物質條件。法律也受經濟以外的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宗教、習慣等等。這是第二層次法律的本質。值得註意的是,恩格斯晚年在闡述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時指出:“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的發展是以經濟為基礎的。但是,它們相互影響,並影響經濟基礎。不僅僅是經濟形勢是原因,它是積極的,其他壹切都只是消極的結果。這是壹種基於不斷為自己開路的經濟必然性的互動。”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恩格斯當時還強調了壹個事實:“還有壹點被忽略了,這壹點在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強調得不夠。在這方面,我們都有同樣的過錯。也就是說,我們最初側重於從作為依據的經濟事實出發,探索政治理念、法律權利以及其他受這些理念制約的觀念和行為,我們當時就應該這樣做。但是當我們這樣做的時候,我們忽略了對於內容的形式方面,也就是這些想法是以什麽樣的方式和方法產生的。“法律的本質首先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或者說法律的目的主要是維護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火秩序的原則,主要適用於階級對立的社會,而不適用於我國已經消滅了剝削階級的社會主義社會。
從65438年到0956年,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標誌著從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但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研究中國的法律原則必須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為基礎。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現了工人階級領導的全國人民的共同意誌。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法的根本屬性。也就是本質屬性。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律首先反映了我們工人階級的意誌。因為工人階級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的領導階級。這壹階級的意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中居於主導和指導地位。其次,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反映了中國農民階級的意誌。第三,中國的社會主義法體現了知識分子的意誌,同仁們也應該體現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的意誌。體現國家意誌的社會主義法律,是全民共同意誌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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