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內容: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與照料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子女有關的費用,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
2.扣除方式:父母可選擇壹方扣除扣除標準的100%或雙方扣除標準的50%,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3.時間規定:從嬰兒出生的那個月到他滿三歲前的那個月。
4.享受主體:嬰幼兒監護人:包括親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父母以外的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比照執行。
5.享受環節:可以在工資薪金代扣代繳階段扣除,也可以在綜合收益最終匯算清繳時享受。
6.信息填報:納稅人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紙質抵扣信息表填報子女信息。
①證件類型可選擇“出生醫學證明”,填寫相應的編號和嬰兒出生時間;
(2)如果已經給了嬰兒居民身份證號,也可以選擇“居民身份證”作為證件類型,填寫嬰兒的身份證號和出生時間;
(3)寶寶的名字是中國的保護照、外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證件,也可以作為證件填寫。
7.政策:《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護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二、個人養老金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1.主要內容: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在個人養老金率先試點的城市實施個人養老金稅收優惠政策。
2.繳費環節:個人對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繳費,按照12000元/年的限額標準從綜合收益或營業收入中扣除。
3.投資鏈接:對納入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征收環節:個人領取的個人養老金不並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備註:養老金個人發放城市名單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已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上海市、福建省、蘇州工業園區等地區,自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按照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5.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養老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號)
三、居民購買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
1.主要內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在市場上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給予退稅優惠。
2.時間規定:出售現有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間為準。
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的契稅納稅時間或者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時間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房屋交易合同備案時間。
3.地點:納稅人出售和回購的房屋應在同壹城市內。
同城範圍是指同壹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的全部行政區劃範圍。
4.產權規定:出售自有房屋的納稅人必須與新購房屋有直接關系,應為新購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之壹。
5.退稅金額:新購房屋金額大於等於當前房屋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當前房屋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當前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當前住房轉讓金額)×當前住房轉讓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6.政策: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居民購房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居民購房個人所得稅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21號)
四、法律援助補貼稅收優惠
1.主要內容: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法律援助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取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2.申報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和勞動報酬免稅申報。
3.其他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條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團體組織,應當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為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免稅申報,並將獲得法律援助補助人員的相關資料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4.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法律援助補貼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號)
五、內地投資者投資香港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個人所得稅優惠。
1.主要內容:交易所交易開放式基金(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現行稅收政策。
2.政策: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期貨委員會關於交易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後稅收政策適用的公告(2022年第24號)
(2)《財政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2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期貨委員會關於繼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互認的公告》(2019第93號)
不及物動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4號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公告)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2月365438+31日。
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6號公告:2022年6月65438+10月1至2023年2月31,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數繼續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投資已滿2年且發生新投資的,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的規定適用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