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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和綜合治理。

法律、法規對防震減災和防治洪水引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由自然因素或者人類活動引發的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沈降以及其他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第四條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避讓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地質災害分類包括災害分類和危險分類。

地質災害根據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2)大規模:死亡10人以上不滿3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三)中型:死亡三人以上不滿十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4)小:死亡三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下。

地質災害根據威脅程度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受災害威脅,需要搬遷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1億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二)大:受災害威脅,需要搬遷人數500人以上不滿1000人,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

(3)中型:受災害威脅,需要搬遷人數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4)小規模:受災害威脅,需搬遷人口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參與其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監測預警、綜合治理,並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

市、區縣(自治縣)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地質災害調查和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地質災害防治。

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造成、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承擔。第九條地質災害防治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質資料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機密地質資料除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和自救互救意識。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對地質災害防治進行公益性宣傳。第十壹條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十二條規劃自然資源、應急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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