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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3)

《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五章財產的使用

第六十七條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和執行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房屋使用、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物業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和督促糾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物業使用期間從事下列行為:

(壹)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損壞或擅自改變房屋外觀,降低或提高首層地面標高;

(二)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改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物業的局部,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房屋分割建造,沒有門的廚房、衛生間、客廳改為臥室出租或轉租;

(四)占用或者損壞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擅自移動配套設施和設備;

(五)超過設計規定的荷載使用物業的;

(六)擅自改動、連接* *與管道;

(七)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浴室、廚房,或者將廚房改為浴室;

(八)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

(十)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懸掛、張貼、塗寫、高空拋擲物品、隨意拋撒垃圾、擺放雜物;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非業主的需求。

第七十壹條建築區劃內屬於業主所有的停車位,業主可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可以收取相應的管理服務費。

人民防空工程用於停放車輛或其他用途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可以收取相應的管理服務費。

第七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車輛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另行簽訂保管合同,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七十三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房屋裝修或者安裝戶外設施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簽訂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修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裝修服務協議收取裝修押金,用於保障因裝修活動對物業部分區域和相鄰房屋造成損害的賠償。裝修活動結束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裝修工程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退還裝修押金;如有上述行為,應在整改完成後30日內退還保證金。

第七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裝飾安裝活動進行檢查,制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行為,並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七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屬於正在進行違法裝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違法裝修雖已完成,但危及他人居住安全或者正常生活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強制拆除違法裝修,扣留相關建築材料、物品、工具和設備。

第七十六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利用物業的壹部分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事先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

財產合法使用的收益壹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壹部分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物業* * *部分合法使用的收益分配,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部分的比例確定,有約定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第六章物業維護

第七十八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明確各自的職責和物業日常維護範圍。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對物業進行日常維護。

第七十九條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消防、照明、通信、網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責任。

第八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保修期內的物業保修責任。

第八十壹條保修期滿後,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更新費用由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

第八十二條保修期滿後,物業的部分維修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按照“壹事壹議、專款專用、業主自付”的原則,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份額承擔。對維修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提倡業主按月繳納或其他方式提前籌集物業維修費用。

政府可以依法制定物業維修資金的收取和管理辦法。

第八十三條物業* * *部分保修期滿後的維修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1)屬於* * *所有的部分物業,由* * *部分業主按其對* * * *建築面積的專有份額分攤;

(2)* * *所有的物業,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份額承擔。

第八十四條人為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十五條決定修繕* * * *所有物業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修繕* * *所有的部分物業,應當經專有部分占部分建築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部分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維修決定作出後,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承擔維修費用的業主,必須服從維修決定並承擔費用,不得以放棄使用或者使用為由拒絕承擔維修費用。

第八十六條決定對* * *部分物業進行維修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負責籌集維修費用;壹些* * *決定對壹些物業進行維修,業主委員會或者壹些* * *選定的業主代表負責籌集維修費用。

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征集業主意見和籌集物業維修費用,由居民委員會組織選舉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業主代表。

第八十七條需要維修物業部分區域的,由物業部分區域的業主自行決定采用何種方式確定維修人。

第八十八條物業維修部分,應當制定物業維修計劃,明確維修費用的用途和數額並向業主公布,費用的使用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九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十條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因維護部分物業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其他業主或者非業主因妥善維護物業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的,業主和非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無理阻撓維護或者監督管理,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拆除、安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設施及相關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管理協議,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業主大會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當通過購房繼續承擔物業管理用房的分配責任。

第九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完善設施和相關場地的;

(二)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在* * *設施及相關場所安裝獨立計價器的;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交接檢查發現責任的。

第九十六條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壹)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以業主委員會的身份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或者超越權限做出應當由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的。

第九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未按照規定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的;

(二)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時返還裝修保證金的;

(三)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違法裝修或者安裝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的。

第九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用水、用電數量、單價和金額的,由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分攤相關費用且不合理的,由區級以上價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零壹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壹百零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業主大會規則等具體管理辦法。

第壹百零三條本條例有關用語的解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實際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車庫,是指經批準用於停放汽車的層高2.2米以上的建築物。

本條例所稱停車位,是指車庫內劃定的特定停車位置。

本條例所稱物業專有部分,是指由業主獨立所有,並由業主獨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物業。

本條例所稱財產* * *包括部分財產* * *和全部財產* * *的壹部分。部分財產是指歸部分業主所有,由部分業主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歸全體* * *所有的財產,是指歸全體業主所有,由全體業主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

第壹百零四條業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壹百零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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