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督察及其助理都是國家公務員。
第六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設立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稽察工作中協調稽察特派員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的關系,承擔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和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被稽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對建設項目的決策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進度,跟蹤監督建設項目的實施;
(三)檢查被檢查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監督資金使用和預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對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稽察特派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稽察工作: (壹)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關於建設項目的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與被稽察單位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對建設項目的招標、工程質量和進度進行檢查、調查和核實;
(四)核實被檢查單位的財務和資金狀況,了解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必要時要求被檢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被檢查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管理情況。
必要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會同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的人員進行聯合檢查,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檢查。稽察特派員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任免。特邀監察員為廳(局)級公務員,年齡壹般在55歲以下。
稽察特派員應當熟悉並能夠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堅持原則,廉潔自持,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助理稽察特派員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任免。稽察特派員助理應當是處級以下的公務員,年齡壹般在50歲以下。
助理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熟悉並能夠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持,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或工程技術方面的專業知識,並具備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被檢查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不報告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檢查單位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行為。被檢查單位違反建設項目建設管理規定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依據職權,視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壹)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2)通報批評;
(三)暫停撥付國家建設資金;
(4)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相關地區和部門類似新項目的審批。
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職責權限的問題,交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重大處理決定須報國務院批準。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無故拒絕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瞞或者謊報相關信息的;
(四)有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