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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購房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購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幾種情況:

(1)合同的效力:壹般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合同無效:購房合同主體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有虛假意思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合同可以撤銷:基於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壹方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

(4)合同效力待定:行為人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簽訂的購房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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