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評價是對國家機關工作的評價;述職評議是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履行職責情況的評議。第三條評議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發揚民主,客觀公正,突出重點,實事求是,註重實效。第四條評議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承擔。第五條工作評議的主體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邀請部分上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述職的主體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部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第六條工作評價的對象:
(壹)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二)本級人民法院;
(三)同級人民檢察院。第七條述職的對象是前條所列國家機關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由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八條工作評價的內容:
(壹)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執行國家政策,依法履行職責,勤政廉政;
(四)辦理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五)人民群眾普遍關心、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的處理情況;
(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第九條述職內容:
(壹)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履行職責,清正廉潔;
(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進行值班評議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考評時,可以對前兩條所列的工作考評和述職內容進行綜合考評,也可以對考評對象進行壹定時期或某些方面的考評。
工作評價或述職評價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合並進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價工作時,可以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協調配合的方法。第十壹條評議工作壹般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評議會議和整改落實四個階段。第十二條評議的對象、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年的工作安排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書面通知評議對象。第十三條評議對象應當按照評議內容和要求進行自查自糾,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匯報材料或者述職報告。第十四條在審議會議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根據審議的內容,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審議,認真學習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並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進行評議和調查時,評議對象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情況。第十五條召開評審會議時,被評審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或者個人應當按時到會,聽取意見。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各界人士列席。
評議對象應如實反映情況或匯報工作,認真聽取評議意見,回答問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評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說明。第十六條評議會結束後,評議對象應當根據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改進方案,並在壹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提交整改方案或者改進方案,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準後,在三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對評議對象整改不力的,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其繼續整改。評議對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