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統壹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護。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指導村(居)民保護河道,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河道規劃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河道保護、管理和利用調查評估,建立河道登記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公布河道名錄,完善河道規劃相關基礎信息。第八條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包括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堤防及兩岸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防洪標準規定。第九條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規劃等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立界樁和公告欄。公告欄應當載明河道名稱、管理範圍、管理單位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禁止行為。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保護和利用規劃,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河道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涉及河道的航道、港口、漁業、城鄉建設等規劃應當與河道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有關部門編制上述規劃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河流保護與利用規劃包括河流保護、管理和利用。其中,河道采砂(含采石,以下簡稱采砂)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可開采區、禁采區、可采期、禁采期、開采方式和采砂總量。第三章河道保護第十壹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的工程和埋設的管道、電纜等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檢查和維護,保證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防止工程設施損壞妨礙河道行洪。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擋水蓄水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的生態流量,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堤防和護岸林,減少對堤防和護岸的侵蝕,保護堤防和護岸安全,防止岸坡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環境。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城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保持河道整潔。第十四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對匯水面積兩平方公裏以上的河流進行填封;
(四)棄置或者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
(五)堆放妨礙行洪或者影響堤防護岸安全的物料;
(六)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或者高大作物(堤防防護林帶除外);
(七)設置妨礙行洪的養殖網箱和漁具;
(八)侵占、損壞堤防、護岸、堤壩及其他水工程建築物;
(九)侵占、損毀或者移動標明河道管理範圍的歷史洪水標誌、界樁、公告欄以及防洪、水文監測、通信照明等設施;
(十)在堤防、護堤地從事建房、放牧、挖溝、打井、挖坑、葬墳、曬糧、儲料、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和進行集市貿易活動;
(十壹)其他影響河勢穩定、危及河道堤防護岸安全、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