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辦法中的“建築物”修改為“建築物、構築物”。
(二)將第十壹條中的“工商登記”修改為“商事登記”。
(三)第十二項修改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管理的住宅小區建設進行檢查和登記;對停止違法建設、影響小區環境的物業服務企業,取消其參加優秀物業管理和示範住宅小區評選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四)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危及防洪、人防等防災設施、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現場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對公共安全造成隱患的;”。
(五)第二十壹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納入違法建設認定和查處範圍:(壹)4月1990日前建成的房屋;(二)建設行為不屬於規劃管理範圍的;(三)未辦理建設工程(含臨時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行為。”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調查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違法建設當事人的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壹)當事人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的,由當事人的上級機關和主管部門督促;(二)當事人為非國有企業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三)當事人是社會組織的,由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督促;(四)當事人是宗教團體的,由宗教事務主管部門督促;(五)當事人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監督;(六)當事人為城鎮居民或者農村村民,違法建設在其居住地(村)的,由當事人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監督。"
(七)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機關”修改為“行政執法機關”,“公證機構”修改為“公證機構”。
(八)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勸阻、制止和報告職責的,由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違法信息錄入廣西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開其違法行為,並從其信用記錄中扣分。”
(九)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提供給本人使用或者他人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最高罰款限額。
明知是違法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十)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扣發獎金”。二、《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
(壹)將第五條中的“發展和改革”修改為“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修改為“文化廣電和旅遊”;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將第四條中的“維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修改為“維護管理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第六條第壹款“公園廣場的管理機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確定”修改為“公園廣場的管理機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項“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修改為“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四)增加壹條作為第八條,即“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園廣場可以適當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園的規劃布局,並與其功能、規模和景觀相協調。”
(五)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修改為“(壹)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公園廣場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二)健身、遊樂等設施應當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並向旅遊者宣傳安全說明;水上遊樂項目應當配備齊全的救生設施;危險區域應有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遊樂設施經營者應當做好設施的定期維護和保養,遊樂設施經營者應當規範經營,確保公園安全;(三)消防、照明、監控、廣播等各類設備設施和水、電、氣、通信等管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公園、廣場的景觀要求和相關安全規範合理設置並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設施安全有效運行;(五)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廣場,應當根據適用的災害類型、承擔的主要功能和相應的規劃建設要求,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六)第十六條第四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會同公園廣場管理機構”修改為“公園廣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七)第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五款,即“公園廣場主管部門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建立噪聲聯合執法機制,將聯合整治行動常態化,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形成長效管理辦法。”
(八)第十七條修改為“嚴格控制在公園、廣場舉辦商業活動。利用公園、廣場、場地、設施臨時舉辦展覽、宣傳等可能影響公園、廣場秩序和安全的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制定活動方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公園、廣場舉辦各類活動,組織者使用的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活動結束後,組織者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公園和廣場的原狀。"
(九)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的全部內容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第二十六條第壹項、第四項、第五項的部分內容。
(十)刪除第二十三條。
(十壹)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擅自進入公園、廣場,或者允許進入的車輛未按要求行駛、停放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二十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二)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攜帶犬只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者恐嚇性的寵物進入綜合性公園或者管理機構禁止進入的其他公園、廣場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寵物進入公園廣場未進行有效管理和保護的,由公園廣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的,公園廣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三)第二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修改為“(壹)在非指定區域遊泳、釣魚、滑旱冰、踢足球、騎車、營火、燒烤、露營、燃放孔明燈的,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立即清理;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四)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條,即“第三十條公園廣場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百色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上述相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主體信用檔案,並在各級信用網站上公示。”
《百色市查處違法建設辦法》和《百色市公園廣場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