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公益訴訟有什麽特點?
1.投訴是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前奏。
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懲罰違反公共福利的行為,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接到投訴後,能夠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反之,訴訟程序復雜,時間相對過長,在行政執法中明顯效果不佳。因此,有必要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程序。只有投訴無門,沒有結果,才能提起訴訟。
2.建立預審制度。
是指在司法機關正式受理公益訴訟之前,對公益訴訟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確保公益訴訟當事人指控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排除沒有事實依據的起訴。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公益訴訟當事人和被告共同開庭,在質證、辯論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決定是否立案?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是誰?應該立案什麽類型的案件?
3、法院的水平要相應提高。
也就是說,壹審法院應該是違法行為主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為公益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相比,往往涉及更廣泛的大多數人的利益,檢察官的阻力也比較大,比如行政公益訴訟。面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當事人往往顯得無能為力,甚至違法的行政機關會利用權力壓力阻撓當事人起訴。正是出於對公益訴訟的重視和對原告訴權的保護,人們有必要將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作為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同時,由於中院對法官學歷和審判經驗的要求較高,中院的法官更能滿足公益訴訟對法官高素質的要求。
4.建立保證金制度。
公益訴訟中,控辯雙方缺乏足夠的利益關系。這使得公益訴訟當事人缺乏相應的動力去追求勝訴的結果。為防止公益訴訟當事人在啟動訴訟程序後隨意撤訴或無故缺席,造成法院審判機制癱瘓和司法資源浪費,法院可以規定在受理案件時,可以要求公益訴訟當事人繳納適當數額的保證金,作為公益訴訟當事人完全參與訴訟過程的物質限制手段。訴訟終結,無論是否敗訴,法院都應全額退還定金及相應的銀行利率。
二、公益訴訟有哪些規定?
在公益訴訟中,公益訴訟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訴訟費用,還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進行訴訟。雖然公益訴訟人壹開始提起訴訟是出於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關註,但“人們爭取的壹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以獎勵的形式鼓勵公益訴訟當事人弘揚善良,保護家庭和公眾的利益,有助於更多的公民加入公益監督的領域,從而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外力。
關於舉證責任,眾說紛紜,莫衷壹是。要區分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後者是確定賣方責任的指南。因此,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事實證據由公共利益訴訟當事人提供,而提供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責任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可以不斷提出新的證據來勝訴。關於說服責任,不應有“壹刀切”的規定,可以在制定實體法時規定說服責任的分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民事公益訴訟非常重要,因為壹些具體的行為可能會汙染環境,對公眾的利益造成壹定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可以提起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