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勞動安全工作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安全生產必須管理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紀守法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勞動安全工作的領導,鼓勵勞動安全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並將勞動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二章勞動安全監督管理和監察第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安全實行分級監察制度。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安全監察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安全工作的綜合管理,行使勞動安全國家監察職能。
區、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監察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安全綜合管理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站是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的中介機構,為勞動安全監察和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第七條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安全監察的主要職責是:
(壹)監督檢查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落實勞動安全措施和改善勞動條件;
(三)參與生產性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考核並頒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資格證書。
(五)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特種設備產品安全認定,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檢測檢驗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資質認定;
(六)監督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工程的技術措施及其組織管理;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按照監督分工進行事故的審批和結案,對違反本條例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第八條勞動行政部門應設立勞動安全監察機構,配備勞動安全監察員,勞動安全監察員是從事勞動安全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勞動安全監察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熟悉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勞動安全工作兩年以上;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勞動安全監察工作。
勞動安全監察員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考核發證。第九條勞動安全監察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進入生產、經營和施工現場,檢查勞動安全狀況,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發現有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或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或停止作業,並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條勞動安全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安全監察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第十壹條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業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實施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市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
(二)指導用人單位制定和實施勞動安全措施計劃,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生產性建設項目與勞動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情況,推廣勞動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和管理方法;
(四)組織或參與傷亡事故調查,督促用人單位落實事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