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修訂)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
關於進壹步完善建築業工傷保險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第[2014] 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築業蓬勃發展,建築工人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貢獻。建築行業是工傷風險較高的行業,也是農民工比較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的權益,國家先後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建築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大力推進建築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建築工人的權益保障不斷加強。但仍存在部分建築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覆蓋面低、壹線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能力不強、工傷待遇難以落實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根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現就進壹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築業職工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完善符合建築業特點的工傷保險政策,大力擴大建築企業工傷保險覆蓋面。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企業應按用人單位為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由用人單位投保、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參加工傷保險為單位的建設項目,可以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壹;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實的項目,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用人單位投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工程為單位投保的,工傷保險費可按工程總造價的壹定比例計繳。
第三,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參照當地建築企業的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商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建築工程工傷保險支付比例。要充分利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各類建築企業工傷發生率和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
第四,保證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單獨繳納工傷保險費,不作為無競爭力的費用參與投標。工程開工前,施工總承包商將壹次性繳納本工程的工傷保險費用,覆蓋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員工,包括專業承包商和勞務分包商使用的農民工。
五、完善參與工傷認定的勞動關系確認機制。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動用工管理。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建立工程施工期間的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工程施工期間所有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依據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工作證、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等證據和其他員工證言,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有關方面應積極提供相關證據;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六、規範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保險憑證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流程,簡化程序,縮短鑒定時間。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網上申報、審核、送達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對被認定為工傷的建築工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投保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工程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工人,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保障其在醫療和停工期間的合法待遇,並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完成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由受傷職工工作所在地的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也可以根據其意願壹次性支付。鑒於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在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可以參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八、落實工傷保險支付政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發生工傷事故的,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施工單位負連帶責任未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施工單位負連帶責任的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
九、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本單位或者個人招用的員工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和培訓。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按照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壹規定的樣式,制作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並安排工傷預防和工傷保險政策講解培訓班,保障廣大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依法維權意識。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職工知曉自己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和相關程序。工傷預防試點地區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出壹定比例用於工傷預防。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積極開展建築業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將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作為宣傳培訓的重點對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築企業等多層次培訓體系。,不斷提高建築工人的安全生產意識、工傷維權意識和崗位技能,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安全事故。
十壹、嚴肅查處謊報事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現場相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如實向安監、住房城鄉建設等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事故報告後如有新情況發生,應及時報告。對虛報、瞞報、緩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依法嚴肅查處。
十二、積極發揮工會在職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努力通過項目工會、信托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將施工壹線工人納入工會組織,為他們維權提供支持。提高基層工會組織在工傷維權方面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有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和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全過程,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過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
十三、齊抓共管,維護建築工人勞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把大力推進建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壹項重要任務和重點工作領域,對各類建築企業和建築工程進行摸底調查,力爭盡快實現全面覆蓋。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法分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進壹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工人工傷保險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總工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建築業勞動者維權工作的聯合監督。相關部門和工會要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築工人保險等信息的互聯互通,為維護建築工人在工作中的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協調會,* * *研究解決相關難點和重點問題,共同做好建築工人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14 12.29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