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六年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限期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確定,但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壹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讓勞動關系處於壹種模棱兩可的狀態,勞動爭議發生時也沒有證據可以查明。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經常發生。對此,這部法律做出了相關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企業或者行業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預防措施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註意的是,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本案中,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
雙方達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是違法的。
第47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⑵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國的法律法規嚴格保護在同壹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中國勞動者的權益;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個時候,我們就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及時保護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