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技術監督、物價、公安、交通、機械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業機械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化的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計劃,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組織和指導農業機械科學技術普及、教育和培訓,對農業機械產品鑒定、操作、使用和維修實施行業管理,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業機械化的投入,根據財力建立農業機械化發展基金;完善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對發展農業機械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第八條農業機械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必須對其生產、經營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第九條各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農業機械產品的引進、推廣、操作、維修和作業服務進行行業質量監督檢查。第十條農業新產品在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第十壹條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生產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農業機械產品。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應按地方和企業標準生產。第十二條從事農業機械經營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的產品相適應的設施和檢測手段;並取得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統壹頒發的農業機械管理技術合格證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第十三條從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脫粒機、粉碎機等國家規定實行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管理的農業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必須經推廣鑒定合格,並持有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頒發的推廣許可證。第十四條禁止生產、維修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假冒偽劣農產品。禁止銷售報廢農業機械產品或者將報廢農業機械拆分成新產品銷售。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和個人應當配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持有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統壹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維修活動。
農業機械維修人員必須通過縣級以上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組織的技術等級考核,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等級證書,方可上崗維修。第十六條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維修標準開展維修業務,對維修質量負責,並約定保修期限。如遇維修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負責修復;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第十七條從事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作業質量不合格的,經營者應當減收作業費或者重新作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第十八條農業機械維修和作業質量糾紛,由當地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技術推廣、教育和培訓第十九條各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農業機械技術推廣,實行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機械科研、教育培訓、生產企業和群眾性科技組織相結合的推廣體系。第二十條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機械科技成果管理,制定農業機械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農業機械推廣機構負責試驗、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組織實施農業機械技術推廣項目。第二十壹條向農業勞動者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展示、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指導,實行免費服務。
以技術轉讓、技術承包等形式提供農業機械技術的,可以提供有償服務,但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