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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是什麽?

香港於1997年7月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個特別行政區。根據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規定了立法會的設立和職能。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審查和批準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監督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也有權批準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通過原法案,行政長官必須在壹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但是,如果重新選舉產生的立法會仍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法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並頒布該法案,否則他將不得不辭職。賦予立法會這些新權力,是為了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能夠充分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自行立法的自主權。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規定,可將有關法律發回而不作任何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法律的失效沒有溯及力。

立法會的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30名由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另外30名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於2004年9月6日舉行。好的。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任期由10,2004年開始,為期4年。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立法會選舉

有關立法會選舉的資料,請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網站。

立法會的職能和權力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根據政府的提議,審查和批準預算;

3.批準稅收和公共支出;

4.聽取並辯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

5.對政府的工作提出問題;

6.就任何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問題進行辯論;

7.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接受並處理香港居民的投訴;

9.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壹聯名提出議案,指控行政長官嚴重違法或瀆職而拒絕辭職,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和

10.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如有必要,可傳喚有關人員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會議

會期內,立法會通常於每周三上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匯報發言;發表聲明;提問;審議法案和辯論法案。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介有關的政策事宜,並回答議員的提問。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舉行。會議過程亦以中文及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委員會制度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重要職能,例如研究法案、監察公共開支和監察政府施政。立法會轄下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即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和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如有需要,內務委員會將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立法會提交的法案。此外,立法會下設18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監察政府落實政策措施的情況。

上訴制度

立法局的上訴制度是由立法局運作的制度。通過這壹系統,成員接受和處理公眾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的投訴。投訴系統還處理公眾對政府政策、立法和其他關切事項的意見。

每星期有六名議員輪流當值,監察投訴制度的運作,並向立法會秘書處投訴部處理投訴的職員發出指示。同時,成員還在值班周輪流“值班”,與預約的投訴人(包括個人和投訴團體)會面,討論他們的投訴。

立法局上訴制度

由當值議員轉交立法會委員會的事宜

投訴統計

2008年第壹季度完成的投訴摘要

未來幾周的值班成員

立法會議員與申訴專員的會議

投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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