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通過病情分析:如果妳沒有發燒咳嗽,也沒有去過病毒的發源地,就不需要做核酸檢測。如果妳去過高危地區,妳會發燒,喉嚨痛,流鼻涕。與病毒感染者密切接觸,伴有發熱、咳嗽等。,有必要進行核酸檢測。核酸檢測時,需要自我隔離14天。如果核酸檢測兩次為陰性,且在此期間沒有出現癥狀,可以解除隔離。平時註意不要去人多的地方,保持清潔,出門戴口罩。
強制核酸檢測涉嫌違法的法律依據!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定病人要做核酸檢測,更不用說健康人要做核酸檢測。因此,強制核酸檢測沒有法律依據。
相反,許多法律規定核酸檢測必須基於自願原則。如果強制核酸檢測涉嫌觸犯刑法規定的“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1.《傳染病防治法》專業性和權威性很強,壹切防疫工作都要在這部法律的約束下進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采集樣本的時間只能是發生疫情時,采集樣本的場所只能是疫區、疫點,采集樣本的對象只能是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超出本法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對象采集樣品的,屬於違法行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診斷依據中沒有核酸檢測。
2.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疫點、疫區進行調查、采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款規定:“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信息。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類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物質。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生成的數據等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例所稱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類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物質。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生成的數據等信息。”
核酸檢測時采集的樣本包括人體細胞,在法律上屬於人類遺傳資源,受相關法律法規保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第十壹條規定:“采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區域的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采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種類和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收集目的明確合法;
(三)收購方案合理;
(四)通過倫理審查;
(五)有負責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部門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收藏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我國采集人類遺傳資源,應當事先告知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目的、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個人隱私保護措施及其自願參與和隨時無條件退出的權利,並經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書面同意。向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告知前款規定的信息時,必須全面、完整、真實、準確,不得隱瞞、誤導和欺騙。”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采集、保存中國境內的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利用中國境內的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集、保存的人類遺傳資源, 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禁止五年內從事相應活動。”
5.為打擊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行為,修訂後的刑法新增加了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罪,並於202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壹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將人類遺傳資源的材料非法運輸、郵寄、攜帶出境,危害公共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強制公民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入公共場所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采集樣本的特定條件,也沒有科技部的批準文件,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自願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中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於2013年6月29日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3]、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結核病、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和猩紅熱。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當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和農村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計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未消除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衛生要求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拒絕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和有關監測預警信息。接到通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相關人員。
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負有報告傳染病疫情責任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制度。
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發布。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公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邊境關閉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四條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對緊急調動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退回的,應當及時退回。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發生傳染病疫情的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采集樣品。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十八條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疫點、疫區進行調查、采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至少有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衛生執法文書。
核實後,衛生執法文書應當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衛生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第五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報告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報告、公布義務,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在傳染病傳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不予調查處理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未及時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報告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傳染病防治、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會診和轉診,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或者處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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