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方回復1
第三人:XXX女,46歲,住揚州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1組27號。
原告:XXX地址:揚州市東方國際美食城XXXX室。
被告: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揚州市楊紫茳中路746號
原告XXX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處理決定?楊任社會工作者晏子字第號。XXX已向妳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茲提出如下抗辯:
1.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復無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不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在歪曲事實,試圖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意見不壹致時,用人單位應當舉證。
相反,本案原告已證明了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經營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第三方與原告經營的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1)20 * * 65438年2月29日上午8時許,第三人在公司門前等候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在公司門前駕車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後,揚州交巡警支隊某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全責。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內因暴力和其他事故在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以及第6款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和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認定第三者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書。
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法律正確,程序適當。
同時,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弱者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被告:XXX
65438年10月9日,20**
管理二中第三方的回復
被申請人:董* *,男,月* *日出生,1981,漢族,現住。* *莊村,* * *區,* * *市。
因被申請人新鄉市* * * * *有限公司不服* *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豫(新)第20 * * * * * * *號工傷認定通知書,特此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案件。現在,我作為當事人,作出如下答復:
壹、被申請人受傷的事實情況
20**年4月10日上午10左右,被申請人因工作上的技術問題,與被申請人單位副主任吳* * *,發生糾紛。吳* *叫他侄子吳* * * *幫忙,吳* * * *到了也就沒防備了。
這壹事實包括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新中民壹終字(20**)第* * *號民事判決書、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第* * * *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以及當時在新鄉* * *有限公司工作且案發時在場的苗* * *和李*。
二、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未超過法定時間。
20**年3月12日,被申請人向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當時提交的材料不全,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了《補正材料通知書》(20** * * *)被申請人於20**年2月2日完成了工傷認定所需的全部材料。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年2月9日才正式受理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並於20**年6月65438+10月11日作出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受傷日期為11,20**,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為12,20**,未超過壹年,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工傷認定時間超過法定時效沒有依據。
三、被申請人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沒有依據。
相反,從被申請人受傷的事件來看,被申請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新鄉市* * * * * * *有限公司員工吳的暴力傷害,其傷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因此,被申請人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認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特請求新鄉市人民政府維持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河南省工傷認定通知書》(豫(N)工傷字第20 * * 0 * * * * * *),依法駁回新鄉* * * * *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我在此傳達
新* * *市人民政府
回答者:* * * * *
20**年3月24日
管理第三方回復3
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村長。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村長。
因被申請人XX村(以下簡稱XX村)向被申請人土巷村發放林權證的行政撤銷權壹案,現被申請人根據案件事實提出如下抗辯:
1.這個案子有爭議嗎?XX?、?XX?、?XX?三處林地在歷史上壹直由被申請人土巷村所有、使用和收益。被申請人主張三塊林地自古以來就是他村的管理,沒有證據和法律依據。
(1)?XX?、?XX?、?XX?三處林地壹直由被申請人土巷村所有、使用和收益,並得到了XX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確認。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向被申請人土巷村發放《XX市林權證書》(見證據1),由XX市人民政府執行?XX園(現在叫XX)?、?後埔花園(現在叫XX)?、?羅坎坑(現稱XX)?林地及其他林木所有權是對被申請人土巷村擁有三塊土地的林權的確認。
XX市XX試驗區20**年,根據省政府2002年《廣東省林權登記更新工作方案》的規定,堅持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原則,為進壹步穩定林權,林業?打磨?在期內確定權屬的基礎上,核發林地林木權屬證書,並換發新的《林權證》。
因此,2004年6月9日,XX將湛江市人民政府1982年頒發的《山林權屬證書》給被告人塗香存。XX?、?XX?、?XX?林地使用權換發時,林東證字(20**)第號(見證據2)是對被申請人土巷村三塊林地的重新確認。
而且三處林地的位置與被申請人土巷村關系密切(見證據6),土巷村壹直占有、使用、受益,從未廢棄。
並有XX村、XX村、XX村村民何明超、XX村、湛江市城管執法局XX分局的證人證言(見證據7至證據14),均證實該三處林地屬於被申請人土巷村。
(2)從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來看,沒有壹個是被申請人確認的?XX?、?XX?、?XX?三塊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實,更何況自古以來就由被申請人管理,被申請人管理、經營什麽,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被申請人無法出示人民政府確認這三塊土地是其使用來源的證據及相關證據。
比如:(1)土改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二)土改期間,根據土改法不準發放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3)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隊,確定林木所有權和經營範圍的材料和文件;(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等相關證據。
被調查人出示的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及相關人員等證明材料無壹能夠證實?XX?、?XX?、?XX?三塊林地從歷史上就壹直被被調查人使用,因為這些村民小組和相關證人所做的證明材料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其證言的真實性;此外,XX村民小組與被申請人同宗,XX村民小組與被申請人同姓,XX村民小組及相關證人與被申請人土巷村存在矛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71條第二款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二)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於當事人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不利於當事人的證言。因此,這些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確鑿證據。
二、被申請人降低村主張?幾十年來,?XX?、?XX?、?XX?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土巷村對三塊林地的權屬存在爭議。?沒有法律依據。
1.從解放到20**年4月,沒有壹個村歸被告土巷村所有?XX?、?XX?、?XX?三塊林地有爭議。
(1)解放後,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人民公社到1979年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答辯人土巷村壹直占有使用這三塊地。沒有壹個村莊對此提出異議。
(2)改革開放後,從1982開始,被申請人土巷村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批準發放林權證,村裏沒有提出任何爭議。
(3)從1982被申請人土巷村領取《林權證》到20**被申請人土巷村向XX政府申請換發《林權證》,不存在爭議。
是去年,也就是20**年5月,被申請人莫名其妙占用和使用被申請人的歷史?XX?、?XX?、?XX?三塊林地有爭議。
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其於1990年2月向XX鎮政府提出異議,經XX鎮黨政辦核實後未予記錄和立案。
從被申請人土巷村解放後的占有和使用情況可以看出?XX?、?XX?、?XX?在20**年4月之前,沒有任何村莊對三塊林地有爭議。
2.如果幾十年?XX(原名XX園)?、?XX(原名X公園)?、?XX(原名羅坎坑)?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三塊林地的權屬存在爭議,湛江市人民政府將不再向被申請人發放1982林權證,XX市政府20年內不再向被申請人換發林權證。
3.20**年XX給了被調查人土巷村?XX?、?XX?、?XX?三林地已續期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維持。
1,XX和林業主管部門有權批準本轄區內的林權登記和更新。
(1)XX隸屬於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縣級人民政府職能。
根據《廣東省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第五點?林地變更登記發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可見,被申請人在上訴書中主張XX無權出具證明是沒有依據的。
2XX到土巷村,回答者?XX?、?XX?、?XX?林權證換發的具體行政程序合法。
(1)2004年6月9日,湛江市XX給本案被申請人土巷村的壹封信?XX?、?XX?、?XX?如林權證換發證字(20**)第號《林權證》。
它是根據省政府2002年《廣東省林權登記更新工作方案》的規定,本著政策穩定和連續性的原則。為了進壹步穩定林權,林業?打磨?在期內確定權屬的基礎上,核發林地林木權屬證書,並換發新的《林權證》。
XX向被申請人發放的林權證(林東證字(20**)第號)是以湛江市人民政府1982號林權證為基礎發放的。
(2)湛江XX根據《廣東省林權登記換證工作方案》和《XX林權登記換證操作辦法》的規定,按照以下嚴格具體的程序向被申請人換發了林權證:
a、首先由被申請人土香村向XX換證工作組提出申請,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草案)》並提交被申請人的《湛江山林權證書》原件等材料,然後由XX換證工作組審核通過。
B.制作壹個公開列表。
實驗區換證工作組將林權登記申請表集中到村委會辦公室張貼。
c、實施現場審核(現場檢查)。
發證工作組會同村委會幹部和相鄰權利人到現場核實面積,劃定四至界限,參加人員在林權核實登記表上簽字。
D.宣傳。
由換證工作組成的XX同誌\(鎮政府土地辦)和XX同誌(鎮城建辦)負責將公示內容在鄰村辦公室或村中心位置張貼30天。
e、經公示,相關部門登記、驗收、備案,經鄉政府、林業局審核同意,由XX向被申請人土巷村換發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全國統壹樣式的林權證。
由上可見,XX公司給被申請人換發林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維持。
4.被申請人在上訴狀中稱:20**年出具的證明,如XX證明材料、XX和XX證明材料、XX鎮政府辦公室證明等,不能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其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證人收集證據。?該條規定,被告不得?妳壹個人?收集證據,而收集證據的對象是誰?原告和證人?。
這意味著可以有兩種例外:壹是在特定情況下,經法院同意,被告可以領取;還有壹種情況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撤訴?原告和證人?外部人,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個人,補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XX是被申請人林權證換發工作組成員。因此,他的個人補充證明材料可以作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二)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相關證據: (二)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自己在被告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但被申請人在XX島實驗區對被申請人實施發證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未出示上述《XX村與XX土地糾紛書》的證據。
因此,補充XX島實驗區的相關證據,即XX鎮政府辦公室的證明是合理的。
而且,被申請人提交的上述《關於降低XX村土地糾紛書》的證據中沒有鎮政府的收據,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根本沒有向XX鎮政府提交任何關於本案土地糾紛的材料。
5.被申請人要求撤銷證字(20**)第號《林權證》的訴訟請求已過法定時效,應依法駁回其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20**年,根據省政府《2002年廣東省林權登記換證工作方案》和《XX市林權登記辦公室換證發證操作辦法》的規定,東島實驗區由湛江市人民政府以1982號核發林權證。XX(原名XX園)?、?XX(原名X公園)?、?XX(原名XX)?如林地換發《林權證》。
在換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中,按照《XX林地產權登記處換證操作辦法》的規定,20**年3月10日,東島實驗區換證工作組成員XX將填寫如下?XX?、?XX?、?XX?《林權登記公示表》,林地所有權人為土巷村,粘貼在相鄰村,公告期為30天。
因此,應當認為被申請人應當知道20**年4月10日在XX島實驗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但被申請人不服在XX島實驗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於20XX年4月10日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然而,被告於2010年2月27日向麻章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65438。
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
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們請求法院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受訪者: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