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左右的古羅馬君主制。當時的羅馬法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法和人民代表大會法。時代結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君主時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
●(1)氏族公社時期:
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穆盧斯於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建立了羅馬城。
●(2)在位期間:
羅馬從公元前8世紀到公元前6世紀被稱為統治時期。此時的羅馬桑正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的過渡時期。公元前7世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瓦解。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了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軍事義務,但由於不是氏族公社的成員,他們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共土地。正是平民與貴族的長期權利鬥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了羅馬奴隸制國家和法律的形成。
(3) * * *及期限: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國王塞維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緣關系劃分居民,並根據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分為五等。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國家的正式出現,羅馬從此進入* * *和國家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應運而生。當然,民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反映羅馬奴隸主意誌的社會規範體系,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系,鞏固奴隸主在國家機關中的主體地位及其對奴隸的無限權力。
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1.設置背景
* * *和時期,羅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在此之前,由於習慣法的使用,司法權被貴族操縱,任由他們解釋,司法的隨意性引起平民的不滿。於是,元老院被迫在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壹個10人立法委員會。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成立法典編纂委員會,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律制度。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十個法律表在羅馬廣場公布。第二年,制定了兩個法律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這就是所謂的十二銅表法。因為這些表在當時都是由青銅制成的,所以也被稱為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不幸的是,青銅表在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羅馬帝國時期,皇帝權力擴大,立法權逐漸被皇帝掌握,法律法令開始通過詔令頒布。這壹時期的壹些重要法典包括《格雷戈裏·安努斯法典》(約公元前294年編纂)、《哈莫尼·安努斯法典》(約公元324年編纂)和《迪奧多·韋斯特法典》(438年頒布)。
● 2.結構和內容
十二銅表法的標題是傳喚、聽證、索債、親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賠償和後五表的賠償。
其特點是各種法律與私法相結合,程序法優於實體法。“十二銅表法”的壹些條款雖然反映了平民的訴求,但其主要目的是嚴格維護奴隸主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和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歷史地位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它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奠定了羅馬法發展的基礎,是“壹切公法和私法的源泉”。許多世紀以來,十二銅表法壹直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但它只是在壹定限度內保護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著壹些野蠻的習慣法。【編輯此段】三、羅馬法的發展和民法、民法兩大體系的形成。
●1.羅馬* * *與中國早期民法
在羅馬* * *和民國初期,形成了壹個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體系——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銅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通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2.***共和國後期——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加,在民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民法。民法是涉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造的法律,它吸收了民法和外國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隨著萬國公法的出現,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羅馬私法體系。但是,民法和民法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後來,查士丁尼統壹了這兩者。
加強法學家的活動
法學家在羅馬法的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進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發展。
公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帝國早期,法學家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了繁榮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了回答法律的權利,他們的回答成為法律的重要來源。
法學家著書立說,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是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這壹時期出現了五位最著名的法學家:蓋尤斯、伯特·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
五大法學家的法律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總結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職能:解答法律;參與訴訟;寫書,做聲明;編纂法典和參與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