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融資以獲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押對象設立的質押。根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擔保法律制度,質押按其標的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指債權人因股權質押的設立而取得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
問題二:為什麽要質押股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股權質押將成為越來越重要的融資方式。
股權質押是壹種擔保措施...
問題三:股權質押是什麽意思?股東為什麽要質押股權?股權質押是將自己的股份質押,然後融資,類似於抵押貸款,只是標的物不同。
問題四:股權質押需要哪些手續?股權質押壹般會同時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和《股權轉讓合同》,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質押權利。
股權可以質押給個人,去公司註冊地工商局。
壹、股權質押登記所需資料
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和質權人簽字或蓋章);
2.1出質人身份證復印件;
制作要求:註明“與原件壹致”字樣,簽字蓋章;1份;
3.出質人企業營業執照原件(無需年檢)及復印件(直接從原件復印,加蓋公章;1份);不需要組織代碼。
4.質權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直接復印原件獲得的復印件應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不需要組織代碼。質權人為個人,並提供第二條所述材料。
5.***同壹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要求:(1)加蓋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由質權企業和出質人簽字或加蓋騎縫章,未經企業法人授權,1復印件);(2)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7.現場打印質押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
8.1股權(質押)合同;
備註:
1.《股東出資證明書》工商局打印原登記時提交的文件;
2.質押屬於“企業變更註銷”項目;
3.審核完成後,打印《股權質押設立登記通知書》,壹般不繳費。
二。質押規定的條件滿足後辦理股權轉讓需提交的材料。
1.原股東大會關於股權轉讓的決議。
2、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
(1)如何轉賬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公司新壹屆股東大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董事、監事的改選(董事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原董事會成員不變);
4.股權轉讓給私營企業或者自然人的,應當提供驗資報告、交割憑條和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執照和IC卡原件及復印件
6.新股東的身份證原件;
7.股東選舉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函;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及簡歷
13.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新股東身份證明、非本地戶籍暫住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5.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最後建議最好自己做必要的盡職調查或者提前委托專業人士再制定合適的文本。
問題五:股權質押需要哪些手續?需要專業的證券資格評估公司進行價值評估。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存在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公司股權質押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以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即: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股權出質要到中介機構(也稱“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後才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股權質押的事實壹般應由出質人在公告中披露。公眾還可以通過查詢證券登記機構獲得股權質押的信息,使股權質押的事實為公眾所知,進而使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可以完全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非法轉讓股權或重復質押給他人,從而為質權人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是,以登記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以登記為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帶來的第壹個問題是,這壹規定對債權人非常不利。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如果登記是質權的生效條件而非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對債權人會有利得多。因為如果出質人不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絕辦理或者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債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以此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就涉及到產權變動的壹個基本原則――原因(契約)與結果(產權變動)分離的原則。看來,我國現行法律應該對物權變動中的因果關系采取更加科學、嚴格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的保護,又避免了糾紛的滋生。民法典草案第二百九十六條糾正了《擔保法》的這壹錯誤,明確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時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的生效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實踐中存在的另壹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渠道不暢。現階段,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登記質押。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債券登記質押貸款,但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人民幣普通股不能登記質押貸款。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以其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出質的,債權人也接受該出質。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該質押合同應當有效。但上市公司股份質押應當經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押才能成立。目前,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辦理上市證券登記的合法且唯壹的機構。如果其不辦理此類質押登記,無異於堵住了雙方訂立質押合同辦理質押登記的唯壹渠道。這造成了壹個兩難的局面。壹方面,法律法規要求質權登記後才能成立。另壹方面,法律法規不允許唯壹合法的機構註冊,這無疑是荒謬的。這種結果違反了平等份額和平等權利的法律原則,也阻礙了經濟發展和市場穩定。所以,不管是a股還是b股,> & gt
問題6:終於有人明確了什麽是股權質押,也稱股權質押,是指質權人以其所擁有的股票為質押對象。根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擔保法律制度,質押按其標的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指債權人因股權質押的設立而取得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
壹般來說,股權作為質押標的時,質押的效果不如股東的所有權利,而只是財產權。也就是說,股權質押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受益權等財產權,而公司重大決策、選聘管理者等非財產權仍由質權人股東行使。
景邦鄭重指出,股權質押標的要從事實出發判斷。
首先,股權質押時,質押了哪些權利?無論質押的是物權還是所有權利,權利都不能轉移到實物上,只能通過轉讓憑證或者登記來滿足。因此,我們無法從質押的活動中區分出哪些已經轉移,但可以從質押的執行中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償還期屆滿,但出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涉及到質押執行的問題。《擔保法》沒有規定權利質押的執行,但允許參照動產質押的壹般規定。關於動產質押的執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權利。
質押股權無論是協議轉讓還是拍賣、出售,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即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否則,如果受讓方獲得了所謂的產權,但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被與公司財產無關的壹方所享有,豈不可笑?因此,它也否定了所有的權利,而不僅僅是財產權,在壹開始就被設定了。因為壹個被轉讓的權利壹開始是不完整的,但是轉讓之後就變完整了,這是不可能的。也有作者指出,作為質押標的的股權不得強行分割,只能認定壹部分為質押標的,另壹部分可以無故排除。
第三,公司股東會作出同意質押股份的決議時,實際上包含了當時可能的股份轉讓的許可,包括對公司人性的考量。我國《擔保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質押應分兩種情況。質權人之壹是公司的其他股東。此時,公司股份的質押不需要他人同意。第二,將公司股份質押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時,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債務人不清償債務,質權人可以行使質權,成為公司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某些人性,需要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意味著公司股份的質押與公司人性並不沖突。
最後,從概念上分析,傳統觀念認為公司股份質押只包括財產權,是孤立地劃分權利。事實上,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不可能像法學家那樣把權利分成很多部分來考慮。此外,如果真的只有物權可以轉讓,那麽這種假設必然會導致質權執行中的糾紛,與民法分離和制止糾紛的社會功能相沖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客體應包括全體股東的權利。
問題7:股權質押需要註意什麽?
(1)嚴格審查出質人的資格。新《公司法》出臺後,有限責任公司在出資範圍、出資期限、股權質押、股權轉讓等方面較舊《公司法》有較大變化,公司本身的自治範圍有所擴大。因此,嚴格審查出質人的出資情況,以及公司章程對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成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的前提條件。
(2)審查股權質押的合法性。首先,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規定》,都嚴格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給公司。其次,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有壹定的限制。因此,在股份有限轉讓期間,這部分股份不能質押。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其股份的質押必須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未經壹致同意不得質押;而且股權質押的範圍只能是投資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3)股權價值要合理評估。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股權價值的合理評估已經成為實現質押的重要因素。在質押合同簽訂前,債權人應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面調查和合理評估,正確判斷質押股權的擔保價值,特別是對公司或有負債有充分的了解和判斷。另壹方面,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以債務人的股權作為質押並不能增強債權的擔保,因為債務人本身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向債權人提供了償債擔保,股權的價值也取決於法人財產的收益。
對於債權人來說,股權的價值不能超過公司財產的價值。因此,債務人股權質押不能增加債權的擔保,這種股權質押對債權人來說是沒有價值的(當然以投資和並購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質押合同。股權質押過程中,只限制股權的轉讓。但是,質權人可以通過增加負債、對外借款、抵押或低價轉讓資產等方式實質性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權益,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加大對質權人行使股權的監督,甚至對公司的重大財產處置和重大負債進行嚴格限制。
(五)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備案,出質合同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問題8:股權質押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a:可以,但是妳需要看公司章程。原因如下:
1.直接法律依據:股權質押的唯壹法律依據是《物權法》,該法並未規定股權質押在質押成立時必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程序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規定,股權質押需要在工商局進行登記,登記時質押生效。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股權出質登記辦法》,辦理股權出資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無需提供其他股東的同意函即可辦理。
3.實現質權時的操作:質權的設立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但在實現質權時,會發生股權轉讓。這樣的股權轉讓要受《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但完全不用擔心。我不知道妳是質權人還是質權人。比如妳是質權人,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早就規定了拍賣壹方股權時如何兼容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法官處理這個問題已經20多年了,沒有任何問題。
4.法律上可以,但不代表壹定可以:根據公司法,公司的壹切事務,公司章程都有最高的規定權限。妳需要查看公司章程,看股權質押是否有特殊規定或限制,如果有,需要遵守。另外,公司歷史上是否有限制股權質押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有,也要觀察。但這壹點可能無法核實,但如果妳是質權人,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在質押協議中保證“出質人簽署、交付和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出質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公司其他內部授權文件的規定,也不會違反公司為壹方當事人或公司或其財產所約束的任何協議或其他類型文件的規定。"
問題9:股東為什麽要質押股份以獲得資金用於其他投資或
投資其他項目
意思是用股票做抵押借錢。
問題10:股權質押和抵押的區別。股權擔保應質押。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特殊動產(車、船等。);質押物主要是動產。2.抵押登記後才生效,質押只需要占有。3.抵押僅具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質押中的質權人不僅控制質押,還體現了留置權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物多是直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