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是應用哲學和理論法學的壹個分支,是用哲學思維抽象法律現象而形成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學理論,是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西方法哲學前沿述評
法哲學是應用哲學和理論法學的壹個分支,是用哲學思維抽象法律現象而形成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學理論,是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法哲學在法律知識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為法律各部
法哲學是應用哲學和理論法學的壹個分支,是用哲學思維抽象法律現象而形成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學理論,是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西方法哲學前沿述評
法哲學是應用哲學和理論法學的壹個分支,是用哲學思維抽象法律現象而形成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學理論,是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法哲學在法律知識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為法律各部門提供理論基礎和思想支持。法哲學的話題涉及面很廣,涉及到法學中最基本、最根本的問題,如法的本質、起源、價值等。西方法哲學歷史悠久、流派眾多、觀點各異,為西方法治建設和法治實踐提供了思想資源和理論指導。當代西方法哲學吸收和運用了當代西方哲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進壹步拓展了課題範圍和研究深度,取得了許多新的成果,可以為我國的法哲學研究和法治實踐提供啟示和借鑒。
“語言學轉向”
在本體論中心和認識論轉向之後,現當代西方哲學的研究重心轉向了語言。受其影響,當代西方法哲學也發生了“語言學轉向”,出現了語義分析法學、新修辭學和符號法學等流派。雖然這些學派的方法和內容不同,但他們討論的核心問題都與語言有關。其中,以英國法律哲學家哈特為代表的語義分析法學和以比利時法律哲學家佩雷爾曼為代表的新修辭學被認為是當代西方法律哲學“語言學轉向”中的佼佼者。
法律與語言有著密切的關系:法律必須借助語言來表達,語言賦予法律以具體的內涵。當代西方法哲學的“語言學轉向”改變了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將法律語言的研究從工具性地位提升到了本體論地位。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可以概括為法律語言學:當我們思考法律時,我們本質上是在思考法律語言。正如哈特所說,當我們思考法律的本質時,我們實際上是在思考法律這個詞本身;理解法律概念的方法是不斷探索法律壹詞的含義,從語義分析、修辭學、符號學的角度對權力、權利、義務等相關概念進行分析和解釋。
由於法律日常用語的模糊性、多義性和歧義性,西方傳統法哲學所認可的法律意義的客觀性、準確性和唯壹性受到當代西方法哲學如語義分析法學和新修辭學法學的挑戰。在後者中,法律不再被視為壹套不可辯駁、不可改變的原則和規則,而是作為人類語言交流和司法解釋的手段,依賴於不同的語境,具有開放性、議論性和創造性;同時,法律原則和規則並沒有因此而喪失,而是可以通過法官的司法解釋和法官與聽眾的辯論而達到。當代西方法哲學流派,如語義分析法學、新修辭學、象征法學等,運用跨學科、多維度的研究範式,批判和消解傳統法哲學中的* * *和懷疑主義,給當代西方法哲學帶來了革命性的變革,啟發人們重新思考法律原則和規則的普遍性、可操作性和具體適用。
法律詮釋學
法律解釋學還受到當代西方哲學,尤其是當代歐洲哲學的影響,其哲學根源和理論基礎是哲學解釋學。在施萊爾馬赫、海德格爾、伽達默爾等德國哲學家創立和發展的哲學解釋學的影響下,法律解釋學蓬勃發展,成為解釋法律的重要方法。考夫曼、哈斯默、洛倫茨等壹批德國法律哲學家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哲學解釋學來證明自己的理論。
受哲學解釋學的啟發,法律解釋學將法律視為話語,將立法者視為作者,將執法者視為讀者,從而形成了話語、作者和讀者之間的解釋關系。法律解釋學認為,要理解法律的意義,必須通過文字和讀者來解釋,而有偏見的讀者面對的文字是歷史的,作者也是歷史的。因此,讀者對文字的解讀主要在於克服“時間鴻溝”,努力促進現實與歷史的溝通,實現讀者與文字、讀者與作者的“視界融合”。
法律解釋學以哲學解釋學為基礎,將法律視為解釋的產物,或者說法律本身就是對世界的壹種解釋,這使得法哲學研究的重心從立法領域轉向司法領域,從對法律詞語的簡單註釋轉向對法律詞語與法律事實互動關系的研究,從而消解抽象的法律與具體的事實、主觀與客觀的對立關系。它試圖通過解釋的方式獲得法律的“真理”,為當代西方法哲學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野,為法律論證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新的方法。然而,其關於法律準確性和科學性的解釋學立場受到了壹些學者的質疑和批評。
後現代法律哲學
後現代法哲學起源於20世紀下半葉,是在西方後現代哲學和文化的影響下,在法哲學領域形成的壹種“新理論”。後現代法哲學以後現代主義為思想武器,對西方傳統法哲學進行全方位的批判。
後現代法哲學的觀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壹,否認理性權利主體的存在。後現代法哲學否定了西方傳統法哲學對人的基本假設,認為在現代西方社會,人只是社會結構的附屬物,不存在“真正的人”。所以權利主體只是法學家編造的神話,權利觀念是現代人設置的陷阱。二是否定法律的統壹性、確定性、普遍性、客觀性、自洽性和歷史進步性。後現代法哲學認為法律的本質根本不存在,法律的本質只是壹個虛構的神話。法律的理念、原則和規則只是特定時代人們的壹種認識論建構,處於不斷變化和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從來不是固定的規則,也不是某個社會的客觀必然。在西方社會,法律只是官員宣揚政治理念的工具,體現在法官在審判中的行為本身。
植根於西方傳統法哲學的法律至上性、自洽性和壹致性在受到後現代法哲學的猛烈抨擊後開始動搖,法律體系的重心也隨之轉移。原本被公認屬於私法領域的法律,如物權法、合同法等,開始轉向公法領域;隨著西方國家職能的擴張,法治下的自由主義、個人至上的理念和制度逐漸被侵蝕。後現代法哲學思想無疑是新潮的,它對西方傳統法哲學和法治實踐的批判也是深刻的,具有啟蒙作用。但是,由於後現代法哲學沒有建立起自己的體系,其壹些思想和觀點最終走向法律虛無主義。
隨著學科分離和交叉的趨勢日益增強,當代西方法哲學的新流派層出不窮。除了上述流派和思想,以美國學者羅爾斯和德沃金為代表的規範法哲學和以美國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分析,都是西方法哲學新發展起來的流派。總之,問題、學科和方法的多樣性構成了當代西方法哲學研究的總體特征。
在中國法治進程不斷加快的同時,法哲學研究日益成為熱點,並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目前我國的法哲學研究還存在著問題意識淡薄、理論基礎薄弱、研究層次淺薄等問題。如何吸收當代西方法哲學研究的有益成果,研究和解決中國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哲學體系,是中國法哲學研究者面臨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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