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關系解除後寫借條的訴因是什麽?
合夥解散後寫欠條是合夥協議糾紛的起因,因為從基本法律關系上講,這是合夥協議產生的糾紛。
1,掌握合夥最本質的特征。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合夥經營,壹起工作。合夥人還需要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終止合夥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
2、合夥協議不允許規定壹部分人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
《民法典》第97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結束時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3.合夥人退夥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約定的,應當賠償合夥人因退股造成的損失。
4.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企業發生對外債務時,由合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企業投入的財產和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經營。
6.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
7.合夥人分手的時候,把各種稅清完之後,再去清外債。如果還有剩余,他們將歸還各自的投資,並從財產中獲利。
二、如何防範合夥糾紛?
1,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個人夥伴關系是建立在人的誠信基礎上的。這種個人合夥的優勢在於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合作無間,降低風險。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變化。法院在審理合夥糾紛案件時,發現雙方並無書面約定。在誠信的情況下,口頭夥伴關系協議得到承認,在不誠信的情況下,沒有追索權。所以,口頭協議達成後,個人合夥必須簽訂書面協議,防患於未然。
2、明確權利和義務
在某些情況下,個別合夥人雖然也訂立了合夥協議,但非常籠統,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劃分雙方的權利義務。往往是投資人自行決定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對合夥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賬目知之甚少。相當壹部分合夥人在提起合夥糾紛訴訟時,並不擁有合夥企業賬目或合夥企業財產,被訴方的合夥人也很少配合清算賬目,因此雙方在合夥企業賬目上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企業費用、合夥企業盈余等賬目無法查清。
2、歌曲結束,及時清算。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要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而個人合夥的終止相對簡單,當合夥人約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時。
目前,我國可以選擇訴訟或協商的方式處理合夥企業解散後的相關糾紛。壹般情況下,如果選擇在人民法院起訴,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也就是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還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比如借據或者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