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我需要全面準確的關於中國考古學的法律規定。誰能提供它們?

我需要全面準確的關於中國考古學的法律規定。誰能提供它們?

文化部發布

發布號。

發布日期:1984-05-10

生效日期1984-05-10

到期日期-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檔的來源-

文化部關於印發田野考古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文物):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加強我國田野考古的業務和技術管理,提高科學水平,保證工作質量,特頒布《田野考古規程(試行)》。請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參照試行,並將試行中的情況和意見通知我部。

附件:田野考古規程(試行)

1984年5月10日

田野考古工作規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現場考古工作是考古研究的基礎,是保護古代文物的重要手段。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保證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學要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田野考古工作由領隊負責。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規定的實施。每個考古工作者都必須遵守紀律,堅守崗位,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尊重客觀實際的工作作風,貫徹並積極宣傳文物保護法。

第二章考古調查和考古鉆探

第三條考古調查

考古調查主要是指地面觀察,壹般分為區域調查和專題調查。

1.調查前必須擬定調查工作計劃,準備好材料和資料。

2調查必須是實地調查,將《田野考古調查記錄表》所列項目逐壹填寫,或根據要點寫出詳細的文字記錄。

3.在地圖上標出測量對象的確切位置,對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攝影、繪圖、重要的碑刻、題字進行拓印。拓片和拓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文物安全。

4.認真收集各類標本,力求全面反映遺存的內涵。

5.必要時可適當平整剖面或個別打洞了解遺跡的範圍和堆積情況,但不允許隨意挖掘。

6.回答者應該壹個接壹個地編號。從調查中獲得的所有信息都應登記存檔。

7.及時撰寫調查報告,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主要收獲、初步認識、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今後保護和科研的建議。

第4條考古鉆探

考古鉆探是野外工作的重要手段之壹。應該註意盡量減少對古代遺跡的破壞。

1.勘探孔必須保持規則,並用純土填充。

2.壹般來說,探索墓門是明智的。場地中的孔洞不應過於密集。

3.繪制鉆孔分布圖,填寫鉆孔記錄,收集鉆孔遺物。

4.對於已探明的遺跡,應寫出文字記錄,包括:分布範圍、層位、構造、年代等。測繪平面圖和剖面圖。

5.撰寫鉆井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主要收獲、初步認識、問題和建議等。

6.推動各種無損檢測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第三章現場挖掘

第五條組長的職責

現場負責人應負責以下事項:

1.組織各種挖掘準備工作。

2.確定挖掘區域、布局和數量。

3.指定專人負責勘探、工作倉等工作。

4.協調各勘探方的開挖過程,掌握整個開挖區域的地層劃分。確保重要網站或網站群的完整性。對各種遺物進行確認、編號和驗收。

5.對挖掘中的難點問題組織現場討論並做出最終決定。

6.決定挖掘工作中的其他相關技術問題。

7.寫壹篇現場工作日記。負責繪制挖掘區域的平面圖和剖面圖。

8.主持所有挖掘材料的檢查、計數、儲存和移交。

9 .撰寫發掘工作總結,提出重要遺存保護建議。

10.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傷事故,確保文物安全。

第六條場地挖掘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遺址發掘必須用科學方法揭示和記錄遺跡的原始特征。

1.場地的開挖壹般采用開挖方式。勘探方向(地溝)壹般為正(磁針指向)。勘探面積壹般為5乘5平方米,壕溝面積壹般為2乘10平方米,可根據遺存的不同需要適當放大或縮小。勘探隊的西南角是勘探隊的坐標基點。勘探現場的東部和北部留有寬度為1m的獨立波束。東北角1乘以1平方米是關鍵柱。重要地點應設立永久性總坐標基點。

2.根據土質、土壤顏色等現象,劃分地層和遺跡單元,由晚至早逐壹揭露。必須註意遺骸之間的關系。

3.壹個遺址的勘探和遺存應統壹編號,多次發掘的遺址應避免重復編號。

4.每個勘探廣場與相鄰勘探廣場的標高、剖面、地層、遺跡必須壹致。

5.跨勘探方的文物單位,由領隊指定的領隊辦理並記錄。需要敲掉隔斷梁時,應經班組長批準。先畫好輪廓,然後才能進行。

6.較大或較復雜的遺跡應分段暴露,如先挖掘二分之壹或四分之壹。

7.重要文物如需解剖,應仔細觀察、記錄、繪圖、拍照,必要時可制作模型。重要文物應在錄音、繪圖、拍照後拍攝。

8.勘探負責人必須自行劃分地層和處理重要遺跡、遺物,並做好記錄。

9.發掘現場必須整潔有序,嚴禁不同地層或遺跡單元的遺跡混雜。開挖後,如無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須回填。

第七條出土文物的處理

1.所有地層和文物單位的遺跡都應收集起來,並標明單位。器皿標本(指石頭、骨頭、蚌類、金屬、漆木、完好的或可復原的陶器和瓷器,以及其他重要的或特殊的遺物)需要單獨包裝。難以分辨的遺物,可以作為參考,也可以歸於後來的單位。

2.實物數量按勘探方(溝)的等級或遺跡排列。如果層或遺跡的數量發生變化,對象的數量也必須相應地變化。

3.發掘現場應設立倉庫,由專人負責。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庫房存放的文物不亂、不損、不亂。

4.現場難以處理的文物應盡快邀請或送交有關專業人員。

第八條測定樣品的采集

重視碳十四、熱釋光、古地磁等定年樣品的收集;註意收集反映當時自然環境的標本,如孢子、花粉等。

第九條現場資料記錄。

1.勘探、地層和文物單位使用的符號必須統壹。

地層(1)按疊加順序自上而下分為(1)、(2)、(3)、(4)、(5)。

(2)勘探遺址和遺跡的符號壹般使用漢語拼音的第壹個字母,如:

探(溝)-T灰炕-H屋-F溝-G竈-Z窯-Y路-L墓-M井-J。

2.書面材料必須符合記錄要點,字跡工整。

(1)堅持寫探索日記。內容包括:日期、工作情況、重要遺物的描述和處理、疑難問題的判斷和處理、器皿和標本的臨時登記等。

(2)勘探完成後,立即寫出勘探記錄和文物記錄,並填寫文物和標本登記表。

(三)勘查現場和遺跡的記錄應當填寫在統壹印制的記錄本上。壹式兩份。

3.圖紙數據應準確,圖紙應清晰、整潔,壹式兩份。

(1)開挖區地圖包括:位置圖、總平面圖和剖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應該相互壹致。水平基線應根據總剖面圖中場地的總坐標來確定。

(2)勘探方案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加平面和剖面,壹般比例為1: 50。水平基線應由剖面圖中勘探坐標的基點確定。其他要求與開挖區域圖相同。

(3)遺跡圖包括:平面和剖面(或剖面)圖,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加平面和剖面(或剖面)圖,壹般比例為1: 20。

(4)每張圖必須註明圖號、圖名、針向、比例、圖例、繪圖日期、繪圖人和必要的說明。

4.攝影素材壹定要保質保量。

(1)開挖前,拍下地貌全景。在挖掘的每個階段,應拍攝挖掘區域的全景。

(2)所有出土的文物和重要遺物都要拍照,有的甚至需要拍特寫。對同壹個對象用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感光度重復拍攝。重要文物必須在確認攝影資料符合要求後進行清理。

(3)攝影應填寫登記表。

(4)大型考古調查和發掘,提倡拍攝或使用航拍照片,拍攝電影、錄像等。

5.以上資料應以勘探或文物為單位歸檔。

第四章墓葬的發掘

第十條團隊負責人的職責和基本工作原則

盜墓領隊的職責和基本原則與遺址發掘相同。

發掘墓葬時,應當註意墓地的布局、墓葬與相關遺物的關系,並特別註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壹條墳墓應當密封。

1.墓穴圍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完全挖掘、部分挖掘或保留。

2.挖掘密封土前,應註意密封土及其周圍的相關遺跡,並完成繪圖、攝影和文字記錄。

3.陸域封閉開挖應分段進行。詳細觀察封土結構,關註與建墓、葬俗相關的遺存,做好資料工作。

第十二條土口豎穴墓的發掘

1.排列密集、關系復雜或與遺址重疊的墓葬,要按照遺址發掘的要求逐層清理,直至誕生。

2.在挖掘之前,需要查明墓葬的層位關系,確認墓口的邊界。應註意區分被盜洞、被擾洞及其遺留物品。

3.填土應逐層挖掘,並註意填土的結構和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跡。所有的遺物都應該被收集起來。

4.墳墓(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應註意與建墓、葬俗有關的下腳料、工具痕跡、梯田、壁龕、腰坑等遺跡。要特別註意埋葬用具和其他遺物的腐爛痕跡。

5.這些陪葬品必須先拍照和畫圖,然後才能移動。隨葬品必須逐壹編號登記,編號必須與墓葬平面圖和剖面圖中的編號壹致。復雜易碎品的拾取和存放應符合相關技術規定,組長應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必要時邀請或送至相關部門進行技術處理。

6.人體骨骼要通過性別、年齡、體質人類學來鑒定。所有保存完好的人類骨骼都應該被找回來。如果保存的不好,盡量找回頭骨,骨盆,四肢骨骼,牙齒。骨頭標本要編號加固。土葬、土葬方法和其他重要價值,應照原樣收回。有可能埋屍,所以要做好埋屍準備,請醫療部門協助處理。

7.墓葬坑、車馬坑等遺跡的清理原則壹般與墓葬相同。

第十三條磚室(石室、窯洞)墓的發掘

1.發掘前,要搞清楚墓葬的範圍和墓(門)的位置。

2.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由墓道(門)進入墓室進行清掃,否則應采用揭頂的方法。

3.註意墳墓的結構。壁畫、畫像磚(石)、碑文磚(石)都要編號、塗色、錘打、拍照,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原地保存還是全部或部分取回。

4.隨葬器物、骨架、隨葬品的清理原理與帶土洞的豎穴墓相同。

第十四條墓葬資料的記載

數據記錄的原則與現場挖掘的要求壹致。

1.文字材料包括:墓葬發掘記錄或詳細文字記錄、隨葬品登記表。

2.圖紙資料包括:墓地平面圖和剖面圖、墓葬平面圖和剖面圖,以及必要的結構平面圖、局部平面圖、分解圖和透視圖。分層的陪葬品要畫出分層的平面圖。

3.攝影資料包括:墓葬結構、葬式、隨葬品和與墓葬有關的遺物等。

4.以上資料歸檔於單墓。

第五章發掘資料的整理和發掘報告的編寫

第十五條挖掘資料的整理

1.全面檢查現場挖掘記錄。如原始記錄有誤,必須另紙更正,嚴禁更改原始記錄。

2.盡最大努力修復文物,尤其是陶器。

3.利用地層學和類型學的方法調查所有資料,確認遺骸的相對關系。

(1)選取幾組層位關系清晰、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遺跡作為典型單元。

(2)調查早晚器物(主要是陶器)的變化,分類確定標準。

(3)確定遺體年代順序,反復驗證。

4.運用多學科的現代科技手段,對遺存進行綜合考察,如14世紀碳測年、熱釋光測年、人骨(屍體)鑒定、動植物鑒定、標本鑒定、土壤植物花粉分析、陶器(瓷器)成分與結構分析、金屬成分與結構分析等。

5.參考相關資料對遺骸進行綜合分析。

6.繪制遺跡和遺跡的地圖。編制用具卡片和各種登記表。

7.寫壹份收尾工作總結。對現場工作和數據記錄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十六條挖掘報告的編制

1.考古報道必須真實、全面、系統。

2.考古報告壹般包括:遺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歷史沿革、過往工作史;挖掘工作的過程;文化積澱(墓葬布局)和分期;廢墟和遺跡;作者知道;相關專業技術報告等。

3.考古報告中的文字、插圖、表格、板塊必須壹致,這樣才能保證所有材料的準確性。

4.如果短時間內不能發表考古報告,應先發表簡報。發掘多年的大型遺址、墓地應分期整理,分期發布簡報。

第六章挖掘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發掘資料管理

1.文字、圖紙、照片、實物等資料是國家科學檔案,必須有專人妥善管理,防止損壞和丟失。任何個人都無權私自保存。

2.身體數據應與登記表中所列項目壹致。文字、圖紙、照片等材料應與檔案袋和登記簿所列項目壹致。

3.各種材料的交接和接收必須進行檢查和交接,並做好必要的記錄。

4.所有實物資料的處置應在考古報告公布後進行,由發掘單位提出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

5.對需要長期保存的文物或者墓葬,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文化部。各種特殊遺存的發掘可參照本規定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本庫所有信息來源於網絡、報刊等公共媒體,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參考官方文件。

關於我們|聯系我們|廣告報價|招聘人才|法律公告|北京ICP No.05029464

中國法院網站版權所有。未經協議授權,禁止下載、使用或創建圖像。

版權?2002-2007 ChinaCourt.org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禁止全部或部分復制

  • 上一篇:文本解釋和字面解釋
  • 下一篇: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產生了哪些積極影響?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