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號。
發布日期:1984-05-10
生效日期1984-05-10
到期日期-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檔的來源-
文化部關於印發田野考古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文物):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加強我國田野考古的業務和技術管理,提高科學水平,保證工作質量,特頒布《田野考古規程(試行)》。請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參照試行,並將試行中的情況和意見通知我部。
附件:田野考古規程(試行)
1984年5月10日
田野考古工作規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現場考古工作是考古研究的基礎,是保護古代文物的重要手段。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保證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學要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田野考古工作由領隊負責。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規定的實施。每個考古工作者都必須遵守紀律,堅守崗位,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尊重客觀實際的工作作風,貫徹並積極宣傳文物保護法。
第二章考古調查和考古鉆探
第三條考古調查
考古調查主要是指地面觀察,壹般分為區域調查和專題調查。
1.調查前必須擬定調查工作計劃,準備好材料和資料。
2調查必須是實地調查,將《田野考古調查記錄表》所列項目逐壹填寫,或根據要點寫出詳細的文字記錄。
3.在地圖上標出測量對象的確切位置,對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攝影、繪圖、重要的碑刻、題字進行拓印。拓片和拓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文物安全。
4.認真收集各類標本,力求全面反映遺存的內涵。
5.必要時可適當平整剖面或個別打洞了解遺跡的範圍和堆積情況,但不允許隨意挖掘。
6.回答者應該壹個接壹個地編號。從調查中獲得的所有信息都應登記存檔。
7.及時撰寫調查報告,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主要收獲、初步認識、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今後保護和科研的建議。
第4條考古鉆探
考古鉆探是野外工作的重要手段之壹。應該註意盡量減少對古代遺跡的破壞。
1.勘探孔必須保持規則,並用純土填充。
2.壹般來說,探索墓門是明智的。場地中的孔洞不應過於密集。
3.繪制鉆孔分布圖,填寫鉆孔記錄,收集鉆孔遺物。
4.對於已探明的遺跡,應寫出文字記錄,包括:分布範圍、層位、構造、年代等。測繪平面圖和剖面圖。
5.撰寫鉆井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主要收獲、初步認識、問題和建議等。
6.推動各種無損檢測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第三章現場挖掘
第五條組長的職責
現場負責人應負責以下事項:
1.組織各種挖掘準備工作。
2.確定挖掘區域、布局和數量。
3.指定專人負責勘探、工作倉等工作。
4.協調各勘探方的開挖過程,掌握整個開挖區域的地層劃分。確保重要網站或網站群的完整性。對各種遺物進行確認、編號和驗收。
5.對挖掘中的難點問題組織現場討論並做出最終決定。
6.決定挖掘工作中的其他相關技術問題。
7.寫壹篇現場工作日記。負責繪制挖掘區域的平面圖和剖面圖。
8.主持所有挖掘材料的檢查、計數、儲存和移交。
9 .撰寫發掘工作總結,提出重要遺存保護建議。
10.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傷事故,確保文物安全。
第六條場地挖掘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遺址發掘必須用科學方法揭示和記錄遺跡的原始特征。
1.場地的開挖壹般采用開挖方式。勘探方向(地溝)壹般為正(磁針指向)。勘探面積壹般為5乘5平方米,壕溝面積壹般為2乘10平方米,可根據遺存的不同需要適當放大或縮小。勘探隊的西南角是勘探隊的坐標基點。勘探現場的東部和北部留有寬度為1m的獨立波束。東北角1乘以1平方米是關鍵柱。重要地點應設立永久性總坐標基點。
2.根據土質、土壤顏色等現象,劃分地層和遺跡單元,由晚至早逐壹揭露。必須註意遺骸之間的關系。
3.壹個遺址的勘探和遺存應統壹編號,多次發掘的遺址應避免重復編號。
4.每個勘探廣場與相鄰勘探廣場的標高、剖面、地層、遺跡必須壹致。
5.跨勘探方的文物單位,由領隊指定的領隊辦理並記錄。需要敲掉隔斷梁時,應經班組長批準。先畫好輪廓,然後才能進行。
6.較大或較復雜的遺跡應分段暴露,如先挖掘二分之壹或四分之壹。
7.重要文物如需解剖,應仔細觀察、記錄、繪圖、拍照,必要時可制作模型。重要文物應在錄音、繪圖、拍照後拍攝。
8.勘探負責人必須自行劃分地層和處理重要遺跡、遺物,並做好記錄。
9.發掘現場必須整潔有序,嚴禁不同地層或遺跡單元的遺跡混雜。開挖後,如無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須回填。
第七條出土文物的處理
1.所有地層和文物單位的遺跡都應收集起來,並標明單位。器皿標本(指石頭、骨頭、蚌類、金屬、漆木、完好的或可復原的陶器和瓷器,以及其他重要的或特殊的遺物)需要單獨包裝。難以分辨的遺物,可以作為參考,也可以歸於後來的單位。
2.實物數量按勘探方(溝)的等級或遺跡排列。如果層或遺跡的數量發生變化,對象的數量也必須相應地變化。
3.發掘現場應設立倉庫,由專人負責。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庫房存放的文物不亂、不損、不亂。
4.現場難以處理的文物應盡快邀請或送交有關專業人員。
第八條測定樣品的采集
重視碳十四、熱釋光、古地磁等定年樣品的收集;註意收集反映當時自然環境的標本,如孢子、花粉等。
第九條現場資料記錄。
1.勘探、地層和文物單位使用的符號必須統壹。
地層(1)按疊加順序自上而下分為(1)、(2)、(3)、(4)、(5)。
(2)勘探遺址和遺跡的符號壹般使用漢語拼音的第壹個字母,如:
探(溝)-T灰炕-H屋-F溝-G竈-Z窯-Y路-L墓-M井-J。
2.書面材料必須符合記錄要點,字跡工整。
(1)堅持寫探索日記。內容包括:日期、工作情況、重要遺物的描述和處理、疑難問題的判斷和處理、器皿和標本的臨時登記等。
(2)勘探完成後,立即寫出勘探記錄和文物記錄,並填寫文物和標本登記表。
(三)勘查現場和遺跡的記錄應當填寫在統壹印制的記錄本上。壹式兩份。
3.圖紙數據應準確,圖紙應清晰、整潔,壹式兩份。
(1)開挖區地圖包括:位置圖、總平面圖和剖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應該相互壹致。水平基線應根據總剖面圖中場地的總坐標來確定。
(2)勘探方案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加平面和剖面,壹般比例為1: 50。水平基線應由剖面圖中勘探坐標的基點確定。其他要求與開挖區域圖相同。
(3)遺跡圖包括:平面和剖面(或剖面)圖,以及其他必要的附加平面和剖面(或剖面)圖,壹般比例為1: 20。
(4)每張圖必須註明圖號、圖名、針向、比例、圖例、繪圖日期、繪圖人和必要的說明。
4.攝影素材壹定要保質保量。
(1)開挖前,拍下地貌全景。在挖掘的每個階段,應拍攝挖掘區域的全景。
(2)所有出土的文物和重要遺物都要拍照,有的甚至需要拍特寫。對同壹個對象用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感光度重復拍攝。重要文物必須在確認攝影資料符合要求後進行清理。
(3)攝影應填寫登記表。
(4)大型考古調查和發掘,提倡拍攝或使用航拍照片,拍攝電影、錄像等。
5.以上資料應以勘探或文物為單位歸檔。
第四章墓葬的發掘
第十條團隊負責人的職責和基本工作原則
盜墓領隊的職責和基本原則與遺址發掘相同。
發掘墓葬時,應當註意墓地的布局、墓葬與相關遺物的關系,並特別註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壹條墳墓應當密封。
1.墓穴圍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完全挖掘、部分挖掘或保留。
2.挖掘密封土前,應註意密封土及其周圍的相關遺跡,並完成繪圖、攝影和文字記錄。
3.陸域封閉開挖應分段進行。詳細觀察封土結構,關註與建墓、葬俗相關的遺存,做好資料工作。
第十二條土口豎穴墓的發掘
1.排列密集、關系復雜或與遺址重疊的墓葬,要按照遺址發掘的要求逐層清理,直至誕生。
2.在挖掘之前,需要查明墓葬的層位關系,確認墓口的邊界。應註意區分被盜洞、被擾洞及其遺留物品。
3.填土應逐層挖掘,並註意填土的結構和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跡。所有的遺物都應該被收集起來。
4.墳墓(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應註意與建墓、葬俗有關的下腳料、工具痕跡、梯田、壁龕、腰坑等遺跡。要特別註意埋葬用具和其他遺物的腐爛痕跡。
5.這些陪葬品必須先拍照和畫圖,然後才能移動。隨葬品必須逐壹編號登記,編號必須與墓葬平面圖和剖面圖中的編號壹致。復雜易碎品的拾取和存放應符合相關技術規定,組長應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必要時邀請或送至相關部門進行技術處理。
6.人體骨骼要通過性別、年齡、體質人類學來鑒定。所有保存完好的人類骨骼都應該被找回來。如果保存的不好,盡量找回頭骨,骨盆,四肢骨骼,牙齒。骨頭標本要編號加固。土葬、土葬方法和其他重要價值,應照原樣收回。有可能埋屍,所以要做好埋屍準備,請醫療部門協助處理。
7.墓葬坑、車馬坑等遺跡的清理原則壹般與墓葬相同。
第十三條磚室(石室、窯洞)墓的發掘
1.發掘前,要搞清楚墓葬的範圍和墓(門)的位置。
2.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由墓道(門)進入墓室進行清掃,否則應采用揭頂的方法。
3.註意墳墓的結構。壁畫、畫像磚(石)、碑文磚(石)都要編號、塗色、錘打、拍照,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原地保存還是全部或部分取回。
4.隨葬器物、骨架、隨葬品的清理原理與帶土洞的豎穴墓相同。
第十四條墓葬資料的記載
數據記錄的原則與現場挖掘的要求壹致。
1.文字材料包括:墓葬發掘記錄或詳細文字記錄、隨葬品登記表。
2.圖紙資料包括:墓地平面圖和剖面圖、墓葬平面圖和剖面圖,以及必要的結構平面圖、局部平面圖、分解圖和透視圖。分層的陪葬品要畫出分層的平面圖。
3.攝影資料包括:墓葬結構、葬式、隨葬品和與墓葬有關的遺物等。
4.以上資料歸檔於單墓。
第五章發掘資料的整理和發掘報告的編寫
第十五條挖掘資料的整理
1.全面檢查現場挖掘記錄。如原始記錄有誤,必須另紙更正,嚴禁更改原始記錄。
2.盡最大努力修復文物,尤其是陶器。
3.利用地層學和類型學的方法調查所有資料,確認遺骸的相對關系。
(1)選取幾組層位關系清晰、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遺跡作為典型單元。
(2)調查早晚器物(主要是陶器)的變化,分類確定標準。
(3)確定遺體年代順序,反復驗證。
4.運用多學科的現代科技手段,對遺存進行綜合考察,如14世紀碳測年、熱釋光測年、人骨(屍體)鑒定、動植物鑒定、標本鑒定、土壤植物花粉分析、陶器(瓷器)成分與結構分析、金屬成分與結構分析等。
5.參考相關資料對遺骸進行綜合分析。
6.繪制遺跡和遺跡的地圖。編制用具卡片和各種登記表。
7.寫壹份收尾工作總結。對現場工作和數據記錄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十六條挖掘報告的編制
1.考古報道必須真實、全面、系統。
2.考古報告壹般包括:遺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歷史沿革、過往工作史;挖掘工作的過程;文化積澱(墓葬布局)和分期;廢墟和遺跡;作者知道;相關專業技術報告等。
3.考古報告中的文字、插圖、表格、板塊必須壹致,這樣才能保證所有材料的準確性。
4.如果短時間內不能發表考古報告,應先發表簡報。發掘多年的大型遺址、墓地應分期整理,分期發布簡報。
第六章挖掘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發掘資料管理
1.文字、圖紙、照片、實物等資料是國家科學檔案,必須有專人妥善管理,防止損壞和丟失。任何個人都無權私自保存。
2.身體數據應與登記表中所列項目壹致。文字、圖紙、照片等材料應與檔案袋和登記簿所列項目壹致。
3.各種材料的交接和接收必須進行檢查和交接,並做好必要的記錄。
4.所有實物資料的處置應在考古報告公布後進行,由發掘單位提出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
5.對需要長期保存的文物或者墓葬,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文化部。各種特殊遺存的發掘可參照本規定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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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誹謗罪在哪壹章?
誹謗罪的相關規定在刑法分則中: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六條;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
ⅰ咨詢工程師的註冊要求是什麽?
咨詢工程師註冊條件如下: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學科或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滿8年;
2.取得工程學科或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咨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