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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的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海事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第六條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實行責任制,具體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在村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解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

(四)負責審批渡口的設立或撤銷;

(五)制定和完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實行屬地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定期組織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二)落實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專業人員,並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三)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

(四)負責自用船舶的檢驗和登記以及船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負責渡口設立或撤銷的初審和申報;

(六)依法制止非法造船、渡口、客貨運輸等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做好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小組應當協助鄉鎮船舶管理人員和村民委員會做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條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和指導鄉鎮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鄉鎮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三)宣傳教育船員有關安全知識,糾正違章行為;

(四)督促鄉鎮船舶船員參加業務技術培訓。第十壹條鄉鎮船舶、渡口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對其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和渡口安全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負責船舶和渡口的維護和管理;

(四)負責船員和渡工的安全教育;

(五)符合保險的有關規定;

(六)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水上交通事故,做好救助、打撈、防汙染和善後處理工作。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水庫、公園等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船舶及其營運管理第十三條鄉鎮船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船舶登記和檢驗:

(壹)鄉鎮運輸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並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船舶檢驗;

(二)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應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船舶登記;

(三)漁業船舶的檢驗和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鄉鎮運輸船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

(二)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船舶檢驗證書,並繪制載重線;

(三)經海事管理機構登記,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和船舶所有權證書,並註明船名和船籍港;

(四)客運渡船應當標明載客定額;

(五)按照規定持有《適任證書》的船員;

(六)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

(七)符合保險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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