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管理和實施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條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船舶及其相關的水上交通事故和作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的,應當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報告和通報。第六條發生汙染事故的船舶和相關作業單位,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妥善保存有關事故信息,並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下列事項:
(壹)船舶的名稱、國籍、呼號、識別號或者編號;
(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汙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3)相關的水文氣象條件;
(四)汙染物的種類、基本特征、痕跡和裝載位置;
(五)事故原因或者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6)事故汙染;
(七)已經采取或者即將采取的汙染控制和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八)簽訂船舶汙染清除協議的,還應當報告船舶汙染清除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九)船舶和相關運營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船舶和相關作業單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後,經核實發現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當立即改正。第七條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舶汙染事故報告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船舶汙染事故報告書的,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遲,但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船舶汙染事故報告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情況;
(2)汙染事故概述;
(3)應急響應;
(四)汙染損害責任保險情況;
(五)與事故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八條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發生船舶汙染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立即向船籍港所在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在48小時內提交《船舶汙染事故報告書》;船舶應當在抵達首個國內港口前24小時向船籍港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九條船舶和有關單位在報告船舶汙染事故後,應當及時補充報告汙染事故處理的新情況和進展。第三章事故調查第十條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壹)特別重大船舶汙染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等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2)重大船舶汙染事故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調查處理;
(3)重大船舶汙染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調查處理。
(4)壹般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
船舶汙染事故發生地不明的,由事故發現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地或者事故發現地跨轄區或者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有管轄權爭議的,由同名的上級海事管理機構確定調查處理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發生船舶汙染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汙染的,調查處理機構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
中國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 * *和國家管轄海域發生重大及以上船舶汙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派員開展事故調查。
船舶汙染事故對漁業造成損害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對軍港水域造成損害的,軍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第十壹條船舶因海上交通事故造成海洋環境汙染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調查船舶交通事故的同時調查船舶汙染事故。第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核實、取證,並進行現場調查。
經核實不屬於船舶汙染事故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