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經營許可、運營管理、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範。《條例》在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土地保障、路權分配、財稅支持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化安排,有效保障了城市公共汽車路權優先,維護了乘客合法權益,服務了民生。
《條例》的實施將有效促進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給能力和服務能力,推動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快速發展。
為了做好實施工作,現將《條例》的有關情況解釋如下:
壹、條例的立法背景
(壹)《條例》的制定是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需要。
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具有集約高效、節能環保的優勢。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緩解交通擁堵、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選擇。近年來,我省通過推進公交大都市創建、完善行業管理體系、開展星級服務活動,不斷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能力和水平,為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發展不足仍是我省城市公共交通面臨的主要問題。我省公交發展指標如公交運營車輛數量、公交專用道長度、公交卡客戶數量等相對滯後。壹些地方城市公交規劃不完善,車站設施建設滯後,線路設置不合理;公交企業普遍虧損嚴重,經營困難,缺乏制度化的政府補貼機制;由於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工資低,公交車司機的流失也很普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給能力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十二五”以來,省“兩會”上,NPC代表和CPPCC委員關於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提案多達42份。制定《條例》,在設施建設、用地保障、路權分配、財稅支持等方面作出制度化安排,有利於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快速發展。
(二)《條例》的制定是完善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規體系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規定,出租汽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目前,國務院尚未頒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2004年,安徽省制定了《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2號)。174),在管理體制、公交線路經營權授予等方面不適合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發展。2012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65 438+02]64號),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制定有利於維護政令暢通,不斷完善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規體系。
(三)《條例》的制定是規範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管理的需要。
近年來,圍繞推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加強運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積累了壹些有益經驗。比如,合肥將公交場站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由城投公司集資,市重點局代為建設,建成後移交公交企業使用;安慶市投資公交公司減免門票、開通晦澀線路,由財政據實補貼;蚌埠市將對公交公司新增和更新公交車輛給予50%的補貼。針對客運服務不及時、不規範,侵害乘客利益的問題,2013年,省交通運輸廳組織起草了《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規範》(DB34/T1902-2013),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基本內容和質量要求。《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將我省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發展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經驗制度化,規範行業管理,提高服務水平,保障運營安全。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自2009年大部制改革將指導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職能轉移到交通部門後,省交通運輸廳開始調研起草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並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2011年6月,經過多次論證和征求意見,《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起草完成。
2012年9月,省交通運輸廳廣泛征求行業意見,形成《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提前列入立法計劃。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視下,《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被列入安徽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度立法計劃調研論證項目和立法計劃預備審查項目。省交通運輸廳於2013在銅陵召開立法座談會,分兩輪征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
165438+10月14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條例》立法論證會,與會專家認為《條例》內容已經成熟,可以啟動立法程序。2月10日,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省交通運輸廳向省政府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的請示》根據省政府要求,省政府法制辦立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進行了初步修改,並書面征求了各市縣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他先後到池州、安慶、六安、合肥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基層執法單位、公交公司及其司機、乘客的意見和建議。草案全文通過省政府網站、安徽政府法制網公布,征求公眾意見,並組織了立法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庭前會議。7月3日,鑒於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註度高,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立法聽證會,公開聽取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梳理研究,逐條修改。在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省法制辦、省交通運輸廳對草案進行了反復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8月,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在安徽人大網上公布了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組織了多次立法調研。經21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006年2月65438+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00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三次通過,決定該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條例》的亮點
《條例》共七章,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經營許可、經營管理、擔保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48條。主要亮點突出在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規劃控制,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調控作用,統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是實施國家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基礎。《條例》明確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主體、程序、要求和內容,確保規劃科學合理、程序正當。
(2)明確公益性質,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城市公共交通是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和重大民生工程。對於解決人民出行、改善民生、為民辦實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條例》建立了政府為主體,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
(3)嚴格市場準入,維護城市公共交通市場秩序。城市公共交通是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特定行業,應嚴格市場準入標準,確保乘客享受安全、便捷、穩定的服務。同時,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條例》明確了許可主體和許可條件,以特許經營方式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
(四)加強運營管理,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運行。城市公共交通是向公眾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產品,具有點多、線長、環境相對封閉、人員密度高等特點。要加強運行管理,確保安全運行。《條例》結合新《安全生產法》的實施,進壹步夯實了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5)保障與監管並重,促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公益性,不能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實現供給效率。需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發揮保障和監督作用,促進其健康發展。特別是《條例》在財政支持方面做出的制度化安排,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關鍵內容的解釋
在具體規定和內容上,《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法律制度和管理規範:
(1)法規的適用範圍。
《條例》名稱由立法初期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改為現在的《安徽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使《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加明確。
1.《條例》適用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即傳統意義上的公共交通,不包括地鐵、輕軌和出租車。對於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可以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也可以由全國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我省16省轄市已全部獲得地方立法授權。
2.論城鄉公共交通壹體化。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授權,可以參照本條例關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時,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推進城鄉公共汽車客運壹體化”,這是地方立法堅持五大發展理念,服務小康社會,呼應中央壹號文件“創造條件推進城鄉客運壹體化”要求,提高城鄉公共汽車客運服務均等化水平的重要舉措。
3.關於城際公交(即公交客運跨城市運營)。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市、縣* * *人民政府商定運行方式和管理模式。
4.接受學校委托提供校車服務的公共交通企業不適用本條例,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公交車的定位和責任主體。
1.《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事業。第四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車輛管理的責任主體。同時,在第五章保障與監管中,設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公共交通發展的政策支持、資金保障、安全監管、考核評價等方面的具體責任條款。
2.管理責任主體。根據《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門,授權其所屬的運輸管理局(處、所)實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明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執法主體的資格。
(3)關於公共交通的規劃。
科學規劃城市公共交通是保證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前提。
1.編制主體和依據。根據《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保證各種運輸方式的有效銜接。《條例》第六條規定,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規劃線網布局,優化重要交通節點設置和便利換乘,加強與軌道交通、個體機動化交通和慢行系統的協調,促進內外交通便捷銜接和城鄉公共交通壹體化發展。
3.其他具體內容和要求。在這方面,《條例》沒有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地主要可以按照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指南》進行操作,《規定》在此不做重復和細化。各地要按照《指南》要求,在總結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現狀、研判發展形勢、分析公眾出行需求的基礎上,以實現城市公共交通資源優化配置、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保障公眾基本出行需求為出發點,確定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任務和保障措施。在充分論證和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公眾* * *交通規劃。
(4)關於公共交通的建設。
1.優先保障公共交通用地。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劃區;規劃用地應當納入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不得占用或者擅自變更;同時,從節約土地的角度出發,鼓勵公共交通用地的綜合開發,收益用於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2.公共交通服務設施建設的“四同步”。按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政府在開發新區、舊城改造、建設大型居住區等公共設施時,應當按照公共交通設施標準建設公共交通服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竣工、交付使用。
3.公交優先和站點網絡優化。《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交專用道和優先交通信號系統的建設、調整和控制,保障公交優先。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時組織客流調查和線路調查,優化線網布局和運營調度,提高公交運營效率。
同時,《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壹條還對服務設施的管理維護、場地出入保護、場地命名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5)關於經營權的授予。
《條例》明確以特許經營方式授予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
1.許可的主體和方式。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的許可主體為其所在城市的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省轄市政府所在城市設立的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方式是以服務質量為主要條件的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以及在前面的方式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直接授予的方式。基於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定位,條例還借鑒公共交通發展的經驗,禁止經營權有償使用、轉讓和變相轉讓,保障公共交通健康發展。
2.許可條件。《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對企業、車輛、駕駛員的經營作出了規定。
3.經營協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經營協議制度,規定經營者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後,應當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經營協議,並要求將經營期限、發車間隔、線路站點等內容寫入經營協議。
4.到期日延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運輸管理機構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設定的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實施的考核結果和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作為決定延續的主要依據。
5.特別說明。在實施這壹許可制度的過程中,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壹是對已經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企業,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條例》的規定,完善和補充特許經營程序。第二,這裏的城市公交客運經營權是壹個籠統的概念,可以按線路許可,也可以按區域許可。三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授予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還應重點補充和規範運營協議的相關內容,並監督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按照運營合同的要求,通過現場檢查、采集監控信息、查看運營記錄等方式,提出相應的考核要求。,督促公交企業按照協議要求正常運營,維護經營秩序。
(6)關於運營管理。
1.經營路線、地點和時間。《條例》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壹是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運營,同時通過設置公交站牌進行公開發布,方便公眾知曉。二是需要調整時,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後,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三是因市政建設、大型活動等臨時變化,由公安交警部門與運管機構、運營企業協調確定調整方案,運營企業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緊急情況下的臨時調整也應及時公告。
2.價格和免費乘車。《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壹條規定,公共汽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企業經營成本和供求關系確定定價原則,並依法舉行聽證會。免費範圍基本維持了原有規定。特別是在立法上將老年人免費乘車的年齡定在65歲還是70歲,存在爭議。條例還是規定年齡70歲以上。首先,它與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措施是壹致的。二是主要考慮少數地方政策性虧損補貼不到位,讓經營企業難以承受。同時,《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定其他老年人免費乘車”,以方便有條件的地區,擴大免費乘車政策範圍,落實惠民政策。
3.運營服務。《條例》第22條和第26條共十五項規定,對企業和職工的經營和服務進行規範。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乘客乘坐公共汽車應當遵守的規範。
4.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運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壓實公交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同時,條例第二十五條也對公共交通從業人員的勞動保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7)關於保證和監督。
1.智能公共交通的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推進信息技術在公交運營管理中的應用。主要包括公共服務、智能調度、安全應急、移動支付等。各地也要通過掌上公交APP、車載WIFI、微信、微博等發布線路變化、車輛動態等信息,引導群眾方便快捷乘車出行,改善乘客乘車體驗。
2.節能減排。《條例》第二十九條特別規定,政府應當加大投入,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車,促進公交運營低碳環保。根據國家規定,我省公交車新增或更換的新能源汽車比例將分別達到35%、45%、55%、65%。這是壹個強制性的規則。如果沒有完成目標,將扣除我省公車燃油補貼。各地必須以法規的頒布為契機,爭取政府支持,加快新能源汽車的使用。
3.資金支持。《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成本調控體系,要求市縣政府制定財政補貼具體辦法,將政策性虧損全面納入財政保障,對經營性虧損給予財政補貼,解決公交補貼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情況,以利於公交運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履行政府責任。《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了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績效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對市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評價,市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政府對有關部門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考核的內容。以促進政府主體責任、交通運輸部門責任和其他部門履行職責責任的落實。
5.安全監督。《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分別明確規定了市縣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監管職責。
6.服務質量評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公共交通企業服務質量考核制度,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給予政府補貼、延長和收回公共交通經營權的重要依據。為了調動經營企業的積極性,提供優質服務。
7.保護乘客權益。《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投訴和舉報,以接受公眾的監督,保護乘客的合法權益。
(8)關於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以下六種處罰:
1.破壞公交服務設施或者妨礙城市公交站點使用的;
2.違反小客車經營權相關規定,擅自經營、擅自轉讓、不按規定組織運營等違法行為;
3.全市公共* * *班車客運企業不符合規定的經營服務行為;
4.公交司機和乘務員服務行為不規範;
5.乘客擾亂乘車秩序、危及公共汽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