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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有什麽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壹級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下的各級機關錄用的公務員。

第三條公務員錄用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黨在新時代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為指導,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以下原則:

(壹)黨管幹部;

(2)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3)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心強,公道正派,適合人和崗位,適合人員;

(五)依據法律法規。

第四條公務員錄用實行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法。聘用政策和考核內容要體現分類管理的要求。

第五條公務員的錄用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公務員錄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發布招聘啟事;

(2)報名和資格審查;

(3)考試;

(4)體檢;

(5)檢驗;

(6)宣傳;

(七)審批或者備案。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七條民族自治地方公務員的錄用,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殘疾人參加考試時,應當根據需要給予幫助。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九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a)起草公務員雇用條例;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和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的公務員錄用工作;

(四)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第十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壹)貫徹執行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的公務員招錄工作。

第十壹條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務員錄用工作。

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公務員招錄工作。

第十三條與公務員錄用有關的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等專業機構進行。

第三章就業計劃和招聘公告

第十四條招聘機構根據隊伍建設的需要和崗位要求,提出招聘崗位、名額和資格條件,並擬定就業計劃。

第十五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省直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錄工作計劃。

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的公務員招錄工作,其招錄工作計劃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錄用工作計劃,制定錄用公告,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招聘機構、招聘崗位、名額和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時間和地點;

(三)審查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地點;

(5)其他註意事項。

第四章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報考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人員。從事行政機關工作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以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為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招聘機構應當根據資格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申請人是否具備資格。資格審查貫穿於聘用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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